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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還中國釣魚島,是日本應盡的國際法律義務

2013年11月29日 10:21 來源:新華國際 字號:       轉發 列印

  紀念《開羅宣言》發表70週年學術研討會6月8日在北京語言大學舉行,來自國內研究機構及高校的專家學者兩百餘人參會,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榮譽學部委員劉楠來在會上發表講話,主要內容如下:

  70年以前,中美英三國首腦在反對日本法西斯戰爭最後勝利已成定局的情況下,為了討論下一階段對日作戰計劃和戰後處置日本問題,在開羅舉行會議後發表了著名的《開羅宣言》。這是一項具有歷史意義的重要政治、法律文件,對於推進反法西斯戰爭,判裁、懲罰日本侵略者和戰後世界和平秩序的建立,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在日本右翼勢力倡狂否定日本侵略歷史、妄圖將日本拉回過去對外侵略擴張老路的今天,我們可以看到這一宣言仍然有它的重要現實意義。

  《開羅宣言》是中美英三國首腦,為了向全世界闡明他們對日作戰的目的和宗旨,表示一定要將對日作戰進行到直至日本無條件投降的決心而鄭重發表的一份公告。在《開羅宣言》中,三國首腦除宣佈已就對日作戰計劃取得一致意見外,著重闡述了他們在對日作戰目的、對日作戰宗旨和為贏得戰爭,實現這些目的和宗旨而準備採取的行動等三個問題上達成的共識和協議,這就是,1)認定日本是侵略者,決定中美英三大盟國對日作戰的目的,在於“制止及懲罰日本之侵略”;2)三國對日作戰的宗旨,在於剝奪日本在太平洋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促使日本所竊取于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3)三國“抱定上述各項目標”,“堅持進行為獲得日本無條件投降所必要的重大的長項作戰”。從《宣言》的內容和措詞可以看出,《開羅宣言》是三國首腦用來表示他們在上述三個問題上達成的共識和協議,表示他們將為贏得戰爭,實現對日作戰目的和宗旨而協同努力的決定的約定等,對於他們來説,還是一項有一定拘束力的協議書。根據這一文書,中美英三國都有責任和義務,為落實作戰行動實現《宣言》所指明的戰爭目的和宗旨而作出自己的努力。可以認為這是三國之間的一項條約性的文件。

  前幾天我看到臺灣的報紙講到民進黨有這麼一個觀點:説《開羅宣言》沒有簽字的,所以沒有國際法的效力。這種看法缺乏國際法的知識。國際法對條約有這麼一個認識,條約是國與國之間根據國際法對一些問題達成的協議,它不需要一定具有條約的名稱,它可以有各種各樣的名稱,宣言也可以是條約的名稱。另外作為一項條約,也並不一定要求籤字,生效的方式有簽字、也可以交換批准書,甚至包括交換批准書以後多少天生效,也可以不簽字不批准也可以生效。所以民進黨的這種説法,認為沒有簽字的新聞公報沒有國際法效力,這是完全不對的。

  《開羅宣言》的這一性質,我們從中美英三國後來發表,蘇聯隨後表示參加的《波茨坦公告》中可以得到進一步的證明。《波茨坦公告》是為敦促日本無條件投降而專門發表的政治、法律文件。在這則公告中,提出了日本必須立即無條件投降的要求和日本必須履行的與此有關的各項條件,同時,中美英一方也向被要求投降的日本作出了一些承諾。在日本必須旅行的條件中有《公告》第八條規定的“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對於日本必須履行的條件,《公告》第五條特別強調,“吾人之條件,吾人決不更改,亦無其他另一方式。猶豫遷延,更為吾人所不容許”。《公告》中對於《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所列條件使用了“必將實施”、“決不更改”、“不容許”、“猶豫遷延”等等用語,突出説明瞭這些條件在中美英三國首腦心目中的地位,認為這些條件是帶有強制性、必須得到執行的條件。對此,提出條件的中美英三國決不會改變這一態度,而日本必須無條件地接受這些條件,並不折不扣地執行這些條件。

  國際法中有一項規則規定國際條約只對其締約國有拘束力,而不能為第三國創設權利和義務。按照這一規則,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作為中美英三國之間的條約性法律文件中,只對他們有拘束力,而不能約束日本。然而國際法上關於這一規則有一項例外規定,即,如果第三國同意該項條約的規定。這意味著它接受了條約為其設定的權利和義務,這樣,在條約的締約國和第三國之間就構成了條約法律關係。基於這一關係,第三國可以合法享有條約賦予它的權利,同時,它也必須承擔條約為其設定的義務。

  眾所週知,在中美英三國發佈《波茨坦公告》向日本發出無條件投降的最後通牒20天后,日本政府宣佈了無條件投降,在它公開發表的《日本投降書》中明白無誤地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並在其中的第(六)項中作出承諾,“承允忠實履行波茨坦公告之條款”。通過這一行動,日本政府代表日本國家同意了《波茨坦公告》和《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為其設立的無條件投降,從其所掠奪和佔領的一切土地中退出,將從中國竊取的領土歸還中國等等一系列義務。按照上述的國際法規則,《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書》這三件文書,實際上述的中美英蘇為一方,日本為另一方之間建立了條約法律關係。根據國際條約法的一般規定,日本必須忠實履行它依據這些文書所承擔的各項義務。

  在戰爭結束和以後的一段時間裏,日本基本上履行了它所承擔的義務,但是,在歸還佔領土地問題上卻一直“猶豫遷延”,繼續侵佔釣魚島就是一例。釣魚島是臺灣島的附屬島嶼,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甲午戰爭後,日本利用其戰勝國地位,迫使清朝政府簽訂《馬關條約》,將臺灣及其附屬島嶼割讓給了日本,釣魚島遂被日本侵佔。日本投降以後,將它一度佔領的臺灣等島嶼逐漸歸還了中國,但它通過與美國的私下交易仍佔領著釣魚島。日本在其名稱為“關於釣魚島主權的基本見解”的文件中辯解説,釣魚島並不是根據《馬關條約》割讓給它的,而是在《馬關條約》生效前不久,由日本內閣會議通過決議將其納入日本版圖的,即便如此,釣魚島是日本從中國竊取的土地這一地位並沒有改變。根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約》的領土條款,日本必須將釣魚島歸還中國,這是日本應當履行的國際法律義務。日本拒絕將釣魚島歸還中國,是公然違反國際法,堅持它過去對外侵略擴張政策的一種表現,這是中國人民以及全世界熱愛和平、反對侵略、主張正義的人民所不能容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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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張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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