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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紅燈被撞死判自擔責70% "中國式過馬路"後果嚴重

2013年04月10日 09:35 來源:北京晚報 字號:       轉發 列印

  老人被撞死,孩子被撞傷,卻因闖紅燈、沒走人行道,要自行承擔一部分甚至一多半責任!今天上午記者從海淀法院了解到,在形形色色的“中國式過馬路”行為背後,是對交通法律法規的無視,是普遍存在的“法不責眾”的僥倖心理,結果卻是無比慘痛的。“違法通行者將可能為此付出鮮血乃至生命代價,還要飽嘗自己釀下的苦果。”海淀法院的法官王肖説。

  騎車人闖紅燈被撞死自擔責70% 

  騎車人被撞死,而身患白血病的母親,也因符合配型要求的兒子意外身亡,失去救治機會,離開人世。然而,上午記者卻從海淀法院獲悉,因騎車人闖紅燈,死者要自擔70%的民事責任!

  慘劇的發生追溯至前年底,郭某騎車途經海澱區一路口,交通指示燈由黃轉紅。可郭某趕時間,沒多加注意,繼續前行,不料被右側駛來的小轎車當場撞成重傷,經醫治無效死亡,年僅20多歲。交警認定,郭先生騎自行車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導致事故發生,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郭某的父母將小轎車司機羅某訴至法院,索賠各項損失40余萬元。

  訴訟中,法官了解到郭先生的母親罹患急性粒單核細胞白血病,需親緣骨髓移植,而經檢測,郭先生配型符合要求,一家人正在等待手術期。郭先生的死亡不僅讓父母悲慟欲絕,也間接剝奪了郭母存活的希望。不久,因沒能再找到合適的骨髓配型,郭母離開了人世。

  但最終,法院認定“郭先生違反交通燈指示騎行”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判決其自擔70%的民事責任。

  法官提醒

  “一起事故,兩條生命,起因僅僅是趕時間而無視紅綠燈!”王肖案後感嘆道。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紅燈停,綠燈行。’這規則本身並不高深複雜,但如何讓簡單的交通規則融入到人們日常的交通出行習慣中,卻是一道需要所有人思考的問題。”

  未走人行道母親喪命自擔責50%

  另一起中國式過馬路事件,結果同樣慘痛。據法官介紹,當時要去辦事的王先生推著輪椅車,帶腿腳不便的母親橫過海澱區蓮花池西路,結果與陳某駕駛的小轎車發生碰撞。王先生和母親都被撞傷,後其母傷重,不治而亡。而事發時,二人距離人行橫道僅僅幾十米。交警認定,王先生橫過馬路未走人行橫道,違反交通法規,認定其與陳某承擔同等責任。

  事發後,王先生起訴陳某索賠。但令王先生萬萬沒有想到的是,他的親姐妹以“王先生同樣要為母親的死亡承擔責任”為由,竟將他也告上法庭,索賠各項損失近20萬元。法院將兩案合併審理,並最終認定王先生違反交通法律規定,橫過馬路未走人行橫道,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官提醒

  “母親因己而亡,姐妹與自己對簿公堂,僅僅少走幾十米路,卻為此付出了沉痛的代價!”王肖提醒大家,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馬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目前,人行橫道和過街天橋、過街通道比比皆是,善加利用這些便利設施,既是遵守法律,也是對自身安全的最好保障。”

  女童橫穿馬路被撞傷父母擔責20% 

  8歲的女兒萌萌(化名)過馬路被車撞傷了,萌萌的父母卻最終被判承擔20%的民事責任。這是怎麼回事?

  事發于去年秋天,雨中,余先生一家四口外出,經過海澱區上地東路一路口時,意外發生了。當時,余先生已走過路口,他的妻子懷抱著兒子走在後面,而8歲的女兒想追趕父親,便獨自跑著橫穿馬路,被剎車不及的李先生撞傷了。經交警認定,李先生駕車經過未設人行過街設施的路段,沒避讓行人致發生交通事故,應承擔全部事故責任。

  “如果讓我一個人來承擔全部責任,這也太不公平了!”庭審中,被告李先生覺得委屈。“余先生和他妻子經過多車地段,沒拉著8歲的女兒,放任她獨自跑過馬路,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啊!”李先生認為,余先生夫婦沒盡到足夠的監護義務,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最終,法院採納了李先生的意見,認定余先生未牽引幼女過馬路,屬未盡到監護義務,於是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王肖認為,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託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孩子是未來,是希望,父母對孩子的責任不僅僅是時刻注意保證他們的人身安全,更應當言傳身教,從小培養他們遵守交通法規的好習慣。”   (記者 林靖 文 李森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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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郭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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