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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業促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2-04-18 15:31:00
來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網
字號

滬府辦規〔2022〕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業促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3月28日

 

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業促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從嚴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各項決策部署,市委、市政府始終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科學精準、動態清零,從嚴從緊、從細從實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堅持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因時因勢因情施策,調整和優化防控策略,綜合實施退稅減稅、降費讓利、房租減免、財政補貼、金融支援、援企穩崗等助企紓困政策,全力支援相關行業和企業克服困難、恢復發展,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努力用最小的代價實現最大的防控效果,努力減少疫情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提出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支援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

  (一)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防疫和消殺支出地方財政給予補貼支援。對零售和餐飲行業重點崗位從業人員按照防疫要求定期開展核酸檢測的費用,給予全額補貼支援;對零售和餐飲企業防疫消殺的支出,給予補貼支援。對機場港口、冷鏈相關企業人員核酸檢測的費用,給予全額補貼支援。(責任單位:市商務委、市交通委、市市場監管局、市財政局、各區政府)

  (二)向抗疫一線人員發放臨時性補助補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疫情防控一線醫務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向參與社區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區工作者適當發放臨時性工作補助,向社區志願者適當發放臨時性補貼。對疫情防控一線職工,特別是醫務人員、社區工作人員、公安幹警、物資保障和生産一線職工等開展慰問。(責任單位:市衛生健康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總工會、各區政府)

  (三)支援新冠病毒防控創新産品研發及産業化。支援新冠病毒疫苗、快速檢測試劑、特效藥物等加快科技研發和産業化,通過市戰略性新興産業專項資金、産業高品質發展專項資金等,對新冠病毒疫苗、藥物、診斷産品的研發及産業化給予支援,通過科技創新計劃專項資金對相關産品按照不同臨床試驗階段給予後補助支援,幫助相關企業加快産品審批進度,推動疫情防控創新産品快速形成有效産能、註冊上市和投入應用。(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資訊化委、市科委、市衛生健康委、市藥品監管局、市財政局)

  二、減輕各類企業負擔

  (四)實施大規模增值稅留抵退稅。落實對增值稅留抵稅額實施大規模退稅政策,優先安排小微企業,對小微企業以及按照一般計稅方式納稅的個體工商戶,存量留抵稅額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額退還。重點支援製造業,對製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産和供應業、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等行業企業,存量留抵稅額于2022年底前全額退還,增量留抵稅額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額退還。(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稅務局)

  (五)加大減稅降費政策力度。重點面向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加大力度實施一批稅收優惠政策,對小規模納稅人階段性免征增值稅,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再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將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加大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稅前扣除力度。將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稅兩費”減免政策適用主體範圍擴展至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並在國家規定減免幅度內按照頂格執行。延長一批稅收優惠政策,將2021年第四季度實施的製造業中小微企業延緩繳納部分稅費政策再延續實施6個月,延續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稅務局)

  (六)延長申報納稅期限。對按月申報的納稅人,將2022年3月申報納稅期限由3月15日延長至3月31日,受疫情影響在2022年3月申報納稅期限內辦理申報仍有困難的,可以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對因疫情影響導致按期繳納稅款有困難的,符合延期繳納稅款條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繳納稅款,最長期限不超過3個月。對受疫情影響未能按期申報的納稅人免除稅務行政處罰。(責任單位:市稅務局)

  (七)減免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房屋租金。承租國有房屋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2022年免除3個月租金,2022年被列為疫情中高風險地區所在的街鎮行政區域或因落實防疫要求嚴重影響經營活動的,再免除3個月租金、全年合計免除6個月租金。存在間接承租情形的,轉租人不享受本次減免政策,相關國有企事業單位要確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終承租人。鼓勵大型商務樓宇、商場、園區等各類市場運營主體在協商的基礎上,為實體經營的承租戶適當減免租金,政府各類扶持政策優先支援主動減免房租的市場主體。對房屋土地被政府應急徵用或主動為租戶減免房地産租金的企業,繳納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以減免相應的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因減免租金影響國有企事業單位業績的,在考核中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認可。(責任單位:市國資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商務委、市經濟資訊化委)

  三、加大金融支援力度

  (八)加強融資擔保支援。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提供融資增信支援,依法依約及時履行代償責任,幫助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企業續保續貸,加大對受疫情影響個人和企業的創業擔保貸款扶持力度,進一步提高擔保風險容忍度,提高融資擔保規模。降低各類企業融資擔保費率,對防疫重點企業和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2022年新申請的銀行貸款,市融資擔保中心融資擔保費率為0.5%,再擔保費率減半收取,對創業擔保貸款繼續免收擔保費。(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銀保監局)

  (九)實施困難企業貼息政策。運用現有的專項扶持資金,對零售、交通運輸等行業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企業,由相關主管部門確定企業名單並經審核後,對其2022年新增貸款給予貼息,由市、區兩級財政資金給予支援。繼續實施新型基礎設施建設貼息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貸款貼息支援。(責任單位:市商務委、市交通委、市經濟資訊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

  (十)加大普惠金融支援力度。引導金融機構加大普惠小微貸款投放力度,優先支援困難行業特別是小微企業和民營企業。積極用好國家對地方法人銀行普惠小微貸款餘額增量的1%提供激勵資金政策,支援符合條件的地方法人銀行向人民銀行申請普惠小微貸款再貸款優惠資金。推動金融機構放寬普惠型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進一步增加小微企業首貸、信用貸款、無還本續貸,對受疫情影響的困難企業不盲目惜貸、抽貸、斷貸、壓貸。進一步完善中小微企業信貸獎補政策,將受疫情影響的困難行業納入重點行業目錄,對在滬銀行發放普惠小微企業貸款給予獎勵。深化大數據普惠金融應用,進一步發揮“銀稅互動”“信易貸”等平臺作用,為銀行等金融機構使用公共信用資訊提供便利。完善信用修復機制,積極協助受疫情影響的企業和個人開展信用修復工作。(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銀保監局、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

  (十一)推動金融機構減費讓利和發揮保險風險保障作用。發揮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改革作用,促進小微企業融資成本下行。優化金融機構監管、考核和激勵機制,推動金融機構降低銀行賬戶服務收費、人民幣轉賬匯款手續費、銀行卡刷卡手續費、電子銀行服務收費、支付賬戶服務費等。支援在滬保險公司進一步豐富抗疫保險産品供給,擴展新冠肺炎保險保障責任,擴大因疫情導致營業中斷險等風險保障的覆蓋面,創新推出旅行社旅遊服務品質保證金履約保證保險。加強抗疫保險保障服務,研究推出適當延長保單期限、降低保險費率、延後保費繳納時間等措施,建立保險理賠綠色通道,提升理賠效率。(責任單位: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市國資委、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銀保監局)

  四、做好援企穩崗工作

  (十二)延續執行階段性降低失業、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繼續實施1%的失業保險繳費費率政策,繼續階段性下調20%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

  (十三)實施培訓補貼、創業扶持、工會經費返還等穩崗擴崗政策。鼓勵企業開展員工職業技能培訓,對受疫情影響的各類企業、社會組織為本單位實際用工的從業人員開展與本單位主營業務相關的各類線上職業培訓,按照規定給予線上職業培訓補貼。鼓勵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對在孵創業企業減免房租;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創業組織和個人可向經辦銀行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展期還款,原則上不超過1年,並可繼續享受財政貼息支援。對小微企業工會上繳的經費實行全額回撥。(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總工會)

  (十四)支援和規範發展新就業形態。依託公共招聘平臺,為用人單位和求職者提供精準服務,高效促進人崗匹配。進一步規範發展新就業形態,支援用人單位採用共用用工等模式。完善靈活就業社會保障政策,開展新就業形態職業傷害保障試點。加強工會對勞動者的服務保障和關心關愛,推進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互助保障計劃,切實維護和諧勞動關係。(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

  五、支援困難行業恢復發展

  (十五)實施餐飲等生活服務業紓困扶持措施。引導電子商務、外賣等網際網路平臺進一步下調餐飲、住宿、家政等受疫情影響的生活服務業企業服務費標準,降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服務佣金、店舖押金、宣傳推廣等線上經營成本。鼓勵電信運營企業設計推廣適合小微企業經營發展的産品和應用並降低資費,對餐飲、住宿、家政等生活服務業小微企業免費提供3個月的雲服務、移動辦公服務等。創新融資方式,鼓勵金融機構利用應收賬款、訂單等資訊向餐飲企業發放信用貸款。(責任單位:市商務委、市經濟資訊化委、市市場監管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銀保監局)

  (十六)實施零售業紓困扶持措施。對應急保供、重點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設等列入支援名單的企業,鼓勵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支援並降低貸款利率,適當給予貸款貼息。支援批發市場、超市賣場、電商平臺、城市生活物資配送等保供企業正常運作,著力暢通省際和市內物流運輸綠色通道,加大主副食品貨源組織。推動金融機構與零售行業主管部門資訊共用,運用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交易流水、經營用房租賃以及有關信用資訊等數據,鼓勵發放更多信用貸款。(責任單位:市商務委、市地方金融監管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上海銀保監局、市財政局)

  (十七)實施旅遊業紓困扶持措施。對符合條件的旅行社,旅遊服務品質保證金暫退比例由80%提高到90%,在全市範圍開展保險代替保證金試點。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為符合條件的旅遊業經營主體提供融資增信支援,幫助受疫情影響企業續保續貸。加大旅遊專項資金支援力度,對符合條件的旅行社、A級旅遊景區等旅遊企業給予貸款貼息支援。(責任單位:市文化旅遊局、上海銀保監局、市財政局)

  (十八)實施交通運輸業紓困扶持措施。支援保障機場和航空公司做好疫情防控工作。2022年暫停航空、鐵路運輸企業預繳增值稅,免征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計程車、長途客運、班車等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增值稅。對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車,繼續按照既定標準給予購置補貼。落實國家繼續通過民航發展基金對符合條件的航空航線予以補貼,對民航基礎設施貸款給予貼息支援。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機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建立綠色通道。(責任單位:市交通委、民航華東地區管理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

  (十九)實施會展業等紓困扶持措施。研究會展業補貼政策,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企業或克服疫情影響在2022年舉辦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給予補貼支援。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養老機構、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等其他行業困難企業和市場主體,由各行業相關主管部門牽頭研究制定扶持措施。(責任單位:市商務委、市民政局、市教委、市財政局、各行業相關主管部門)

  六、保持全市生産生活平穩有序

  (二十)支援保障企業生産經營。根據疫情變化調整和優化防控措施,有效恢復和保持企業發展正常秩序。全面落實屬地、部門、單位、個人“四方責任”,支援企業和項目恢復生産和施工,切實幫助解決人員到崗、物資運輸、疫情防控等問題。幫助企業穩定産業鏈供應鏈,支援重點企業和配套企業恢復生産,實行“一企一策”“一廠一案”分類差異化防疫措施,加大精準服務企業力度,針對企業訴求快速響應,切實解決企業生産經營中遇到的困難。發揮長三角區域産業鏈供應鏈協作機製作用,全面梳理重點企業需求清單並優先支援保障,維持核心零部件和原材料供應。保障交通物流暢通,建立交通運輸保障重點企業和人員白名單制度,協調解決貨物跨省運輸問題。保障重大項目連續封閉施工,鼓勵具備條件的項目分標段封閉施工,實行“一工地一方案”,切實做好建材供應、防疫物資保障等工作。(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資訊化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商務委、各區政府)

  (二十一)保障疫情期間城市有序運作。加強抗疫物資儲備和供應保障,持續提升核酸快速檢測能力,加強集中隔離房源建設和籌措,支援新冠病毒疫苗和治療藥物進口,引導支援企業參與抗疫應急能力建設,做好後備醫療資源儲備。加大防疫數字化轉型支撐力度,進一步推動防疫相關資訊數據向基層賦能,為更加精準的疫情防控提供支撐。保障城市安全有序運作,強化城市運作保障單位和人員防疫措施,加強各類風險隱患監測、排查和治理,著力保障交通、電力、燃氣、供水、通信網路、物業服務等有序運作。紮實做好生活物資保供穩價工作,支援保障生活必需品生産、配送企業運營,加強貨源供應、物流調度和市場監管,確保主副食品供應充足、價格平穩。(責任單位:市經濟資訊化委、市商務委、市衛生健康委、市交通委、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市發展改革委、市水務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城市運作管理中心、市大數據中心、各區政府)

  國家有其他支援企業發展相關政策措施的,上海遵照執行。市政府各相關部門負責制定發佈本領域政策措施的實施細則和申請指南,積極實行精準推送、線上辦理、免申即享等便利化措施;各區政府可結合實際,出臺具體實施辦法。市政府建立政策動態更新機制,並根據企業反映的問題和實際情況動態調整優化助企紓困相關政策措施,必要的可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綜合部門及時研究提出具體領域政策措施,按程式審定並組織實施。本政策措施執行期自2022年3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底(具體政策措施明確執行期限的,從其規定)。

[責任編輯: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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