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懸法律利劍 嚴懲“臺獨”分裂
近年來,臺灣島內包括蘇貞昌、遊錫堃、吳釗燮等一小撮“臺獨”頑固分子,極力煽動兩岸對立,狂妄鼓吹“臺獨”謬論,大肆勾連外部勢力進行謀“獨”挑釁,嚴重危害臺海和平穩定,嚴重損害兩岸同胞共同利益和中華民族根本利益。2021年11月,國臺辦發言人公佈蘇貞昌、遊錫堃、吳釗燮3人為“臺獨”頑固分子清單人員、依法採取懲戒措施,明確表示“臺獨”頑固分子清單上絕不止這3人,鄭重宣示將依法追究“臺獨”頑固分子刑事責任,終身有效。2022年8月3日,中央臺辦發言人受權發表談話指出,國家追究“臺獨”頑固分子刑事責任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凡是以身試法的“臺獨”頑固分子,我們將採取刑事懲處措施,依法嚴懲不貸,依法終身追責。這是大陸方面懲治打擊“臺獨”分裂勢力的重磅舉措,發揮刑事司法手段的強大威懾力,迎頭痛擊“臺獨”頑固分子囂張氣焰,為支援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廣大同胞打氣撐腰,充分展現我們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堅強決心、堅定意志、強大能力。
追究“臺獨”頑固分子刑事責任,是捍衛一個中國原則的重要法治保障
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反對分裂、反對外來干涉,是主權國家立法普遍遵循的重要原則立場。運用刑事司法手段懲處分裂國家犯罪分子、維護國家核心利益,是世界範圍內通行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反分裂國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法律,莊嚴宣示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作為一個中國原則的法治基礎,上述法律也明確規定了臺灣同胞作為中國人民的一分子,負有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法定義務。
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對違反法律義務者追究其法律責任,是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捍衛法治尊嚴、保障人民合法權益的應有舉措。刑事責任是制裁後果最為嚴重的法律責任,對損害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臺獨”頑固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釋放出國家主權不容侵犯、一個中國原則不容挑戰的強烈信號,是大勢所趨、民心所向、法理所在。
追究“臺獨”頑固分子刑事責任,是運用法治方式和法治力量反對“臺獨”分裂的強力武器
依法對極少數涉“獨”言論囂張、謀“獨”行徑惡劣的“臺獨”頑固分子追究刑事責任,不僅具有明確法律依據,也具備實際懲治能力。
法網恢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屬地管轄、屬人管轄的規定,無論“臺獨”頑固分子在大陸、臺灣地區還是外國,國家均具有刑事管轄權。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臺獨”分裂或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的“臺獨”分裂分子,將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懲治。
罰當其罪——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視犯罪行為性質和情節,依法適用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相關罪名定罪處罰。極少數涉“獨”言論囂張、謀“獨”行徑惡劣的“臺獨”頑固分子,涉嫌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活動,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應依據刑法第一百零三條,以分裂國家罪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與外國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依法從重處罰。
無處遁形——對“臺獨”頑固分子要緝拿歸案。即使一時無法使其落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對於被告人在臺灣地區或者外國、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依法適用缺席審判程式。
終身追責——依據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規定,“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處於連續或繼續狀態的,追訴期限從其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追究“臺獨”頑固分子刑事責任,是保障臺灣同胞利益福祉的堅實後盾
“臺獨”分裂是祖國統一的最大障礙,是民族復興的嚴重隱患,也是島內政治社會亂象的根源,是臺灣同胞利益福祉的最大威脅。極少數“臺獨”頑固分子為了謀取政治私利,長期甘當外部反華勢力馬前卒,一心製造國家分裂,無恥出賣民族利益,不惜將廣大臺灣同胞綁上“臺獨”戰車。如果任由他們囂張作惡、逍遙法外,最終犧牲的只會是廣大臺灣同胞的利益福祉。只有將不知悔改的“臺獨”頑固分子繩之以法,有力防範、制止、懲治分裂國家的違法犯罪行為,臺灣同胞才能安享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紅利,才能真正過上和平安寧的好日子。
統一是歷史大勢,是正道。“臺獨”是歷史逆流,是絕路。凡是數典忘祖、背叛祖國、分裂國家的人,從來沒有好下場!奉勸“臺獨”頑固分子在刑事利劍和遏“獨”法網面前,儘早認清形勢、棄暗投明,與廣大同胞一起站在歷史正確的一邊,否則必將遭到人民的唾棄和國家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