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立法院長”蘇嘉全(圖片來源:“中時電子報”)
據臺灣“中央社”4月22日報道,臺灣“立法院”院會22日三讀通過了“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這意味著臺當局公務人員日後如果涉貪被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定讞,應剝奪所有退休金,已支領者也要被追回。
臺當局前“營建署長”、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因合宜住宅弊案遭判刑19年,卻仍可照領退休金,引發爭議。“立法院”院會22日三讀通過藍綠“立委”共同提出的“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臺當局公務人員涉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行,經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或是被移送懲戒、送請“監察院”審查中等,不予受理申請退休或資遣。
另外,通過的修訂條文指出,對於公務人員在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在退休、資遣、或離職後,才被判刑確定時,如果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應自始剝奪其退休金,已支領者,應追繳之。
條文同時也規定,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上、7年未滿者,應自判刑確定日起,減少退休金50%;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以上、3年未滿,應自判刑確定日起,減少退休金30%;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上、2年未滿,應自判刑確定日起,減少退休金20%。
而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的人員,因貪瀆案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以及褫奪公權而尚未複權或因案被通緝期間,應停止領退休金,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對此,民進黨“立委”顧立雄表示,當局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所涉及的泄密案,因全案已經判決確定,這次的修法已經無法處理,但葉世文的涉貪案,因為至今還沒有判決確定,只要在判決確定前完成修法三讀,葉世文的退休金將適用於新修訂的條文,有可能被追回。【環球網報道 記者 徐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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