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從2009年起到臺北市的夜店把妹,性侵、偷拍多名女子,遭檢方依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等罪起訴。法院二審依妨害性自主罪及妨害秘密罪,判處他應執行79年7月,依法執行上限最高只能30年,另判他須賠償17名女子共2745萬元(新台幣)。
他因偷拍遭判刑3年2月定讞,已入獄服刑。案件上訴後,“最高法院”認定李宗瑞性侵5名女子部分有罪,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定讞,他另被控性侵9名女子部分則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審,這部分仍未定讞。
檢方針對李宗瑞偷拍、性侵5名女子定讞部分,向高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高院裁定他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他對此不服而提起抗告,遭“最高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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