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居民宋永田因販賣、運輸12公斤冰毒(甲基苯丙胺)一審、二審均被判處死刑,經最高人民法院裁定,18日,宋永田在珠海被執行死刑。
該案涉及5名臺灣居民,分別為今年62歲的宋永田、44歲的王上銘、53歲的尤富龍、42歲的馬信安、33歲的王明順。同案31歲的卓楚場、39歲的蔡奇灝,均為廣東省汕尾市所轄的陸豐市人。
2012年7月,宋永田向同在珠海的臺灣居民王上銘提議,從陸豐購買冰毒運回臺灣販賣牟利。兩人之後找到尤富龍一起出資。同年8月17日,王上銘將臺灣匯來的新台幣1300萬元通過在珠海的地下錢莊兌換成人民幣276.9萬元。4天后,王上銘將此款交給宋永田,要求宋永田代購冰毒12公斤。
同年8月22日淩晨,宋永田從珠海至陸豐市華美村的卓楚場處購買毒品。期間,由卓楚場聯繫蔡奇灝取來冰毒6公斤。當日8時許,宋永田等人在其所租住的珠海一個小區的門口落網,警方當場查獲21袋毒品,隨後又在其家查獲1袋毒品,上述毒品共凈重12152.75克。
在此過程中,馬信安、王明順均有參與。警方還在王上銘處搜到手槍一支及子彈。
2014年3月13日,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宋永田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在一審判決中,因販賣毒品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或販賣毒品罪,或販賣、運輸毒品罪,王上銘、尤富龍、卓楚場,均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蔡奇灝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馬信安、王明順被判處相應的有期徒刑。
宣判後宋永田提出上訴。2014年11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審對宋永田的判決。之後,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復核並做出裁定。(記者魏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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