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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喂藥有法可依 臺灣嚴防幼兒園變“藥兒園”

2014年03月21日 08:51:00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字號:       轉發 列印

  近日西安、長春等地爆出幼兒園違規給兒童服用處方藥,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在臺灣,幼兒園用藥是如何管理的?在臺灣駐點的記者實地採訪了解到,由於有著嚴格的法規,臺灣的幼兒園除非受到家長委託,否則不能給兒童服用任何藥物。

  據了解,臺灣教育主管部門于2012年出臺“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其中第11條規定:幼兒園應訂立托藥措施,並告知幼兒之法定代理人。

  臺北市教育局的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所謂“托藥”,是指由幼兒的法定監護人提出委託並提供藥品,幼兒園按照要求給幼兒喂藥。在其他非緊急的情況下,幼兒園不能私自給孩子服藥。

  如果幼兒園違反上述規定,會被責令限期整改,並處以3000元(新台幣,下同)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金,且是按次處罰。

  桃園縣私立華亞幼兒園的托藥單上,詳細標注了用藥原因、用藥時間、內用藥物、外用藥物等各類事項。此外還特別聲明:給幼兒喂藥若無家長委託單、填寫不清楚,校園內不得執行喂藥,敬請配合。

  而新北市私立成真幼兒園更明文規定:班級老師協助喂服之藥品必須由家長帶來,且為合格醫師開立之處方藥物,園方不備任何口服藥。

  “如果需要幼兒園幫忙喂藥,家長需要寫委託書,而且按規定必須是處方藥,我們必須看到處方單。”臺北市立長春小學附幼的一位李老師告訴記者。

  “一些小孩有過敏或其他特殊體質,我們不熟悉情況不能隨便給孩子吃藥。”李老師説,儘管幼兒園配備了護士,但用藥也只限于緊急情況下的施救,例如針對外傷施用止血藥物。如果幼兒突發疾病,幼兒園一般會通知家長前來,或是由園方送至家長指定的醫院。

  孩子剛上幼兒園小班的臺北市民劉怡潔説,臺灣家長對幼兒用藥十分謹慎,不會允許幼兒園在沒有告知的情況下私自給孩子服藥。“如果孩子生病,幼兒園會給我們打電話,一切由我們家長來決定。”她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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