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居民赴臺灣個人旅遊即將開放試點,國家旅遊局等三部門日前對《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國家旅遊局網站21日公佈《關於修改<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的決定》,根據修訂後的《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對在臺灣地區非法滯留情節嚴重者,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自其被遣返回大陸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批准其再次出境。
決定全文如下:
關於修改《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的決定
國家旅遊局、公安部和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決定對《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第十五條中的“《旅行社管理條例》”修改為“《旅行社條例》”。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以下簡稱赴臺旅遊),可採取團隊旅遊或個人旅遊兩種形式。”
“大陸居民赴臺團隊旅遊須由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臺旅遊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組織,以團隊形式整團往返。旅遊團成員在臺灣期間須集體活動。”
“大陸居民赴臺個人旅遊可自行前往臺灣地區,在臺灣期間可自行活動。”
[ 責任編輯:張曉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