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來自福建省司法廳的最新消息,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福建設立代表機構試點工作目前已正式啟動,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可以根據相關要求,向福州市或廈門市司法局提交材料申請,設立代表處。
福建省司法廳制定的《臺灣律師事務所在福州廈門設立代表機構試點工作實施辦法》經司法部批准于9月15日正式公佈。《實施辦法》對代表機構的設立條件、業務範圍和監督管理作了具體的規定。
福建省司法廳表示,臺灣律師事務所在大陸設立代表處將有利於臺胞、臺企得到更加便捷、更加多樣化的法律服務,這是福建省惠臺措施之一,也是兩岸法律服務界加強交流、促進合作的重要內容。
根據《實施辦法》,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申請在福州、廈門設立代表處、派駐代表,應當具備3個條件:該律師事務所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執業,並且沒有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過處罰;代表處的代表應當是執業律師和臺灣地區律師公會會員,並且已在大陸以外執業不少於2年,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沒有因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受過處罰,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大陸以外執業不少於3年,並且是該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是相同職位的人員;該律師事務所有在大陸設立代表機構開展法律服務業務的實際需要。
《實施辦法》提出,臺灣地區律師事務所在福州、廈門的代表處及其代表,可以從事不包括大陸法律事務的下列法律服務活動:向當事人提供臺灣地區法律諮詢,已獲准從事律師執業業務的其他國家、地區的法律諮詢,有關商事性條約及慣例的諮詢;接受當事人或者大陸律師事務所的委託,辦理臺灣地區法律事務;代表臺灣地區當事人,委託大陸律師事務所辦理大陸法律事務;通過訂立合同與大陸律師事務所保持長期的委託關係辦理法律事務。(記者鄭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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