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共11條,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實踐的需要,依法作出的重要司法解釋。根據這項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審理涉臺民事案件,向住所地在臺灣地區的當事人送達民事訴訟文書,以及人民法院接受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委託代為向住所地在大陸的當事人送達民事訴訟文書,都可以依照《規定》進行。
兩岸大規模的經貿交流與人員往來,極大地促進了兩岸關係的發展,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出現大量涉臺婚姻、繼承、經貿投資等民事方面的糾紛。黃松有在發佈會上説,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涉臺案件的數量不斷增加。2006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涉臺民事一審案件3529件,2007年為4163件,同比上升17.97%。但由於眾所週知的原因,兩岸法院審理互涉案件,都遇到了送達的瓶頸問題。據統計,大陸人民法院受理的涉臺民事案件80%無法送達,臺灣地區法院目前積壓的需要向大陸當事人送達的訴訟文書高達數千件。
黃松有指出,訴訟文書送達是民事訴訟中十分重要的環節,就當事人而言,只有在收到訴訟文書並知悉其具體內容的情況下,才能確定自己如何行使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由於民事訴訟文書無法送達當事人,有關案件難以開庭審理,致使兩岸許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難以行使。這既不利於臺灣同胞合法權益的保護,也不利於大陸人民應有權利的維護。因此,解決民事訴訟文書送達難問題,對於兩岸法院及時、公正審理互涉民事案件,切實維護兩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是十分必要而迫切的。
最高人民法院一貫重視依法保護海峽兩岸當事人的民事權益。這次公佈和實施《規定》,是繼1988年、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佈實施若干重要司法解釋後的又一重大司法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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