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清理規範銀行收費項目 能降低的盡可能降低
國務院新聞辦5月8日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銀監會副主席周慕冰表示,下階段將進一步清理和規範收費項目。對於不服務只收費的,要堅決取消並查處;對於能在利差中補償的,不再另外收費;對於必須保留的補償成本性收費,要嚴格控制收費水準,能降低的盡可能降低。
周慕冰指出,實體經濟和金融相互依託、相輔相成,銀行業在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周慕冰簡要介紹了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銀行業服務實體情況,二是下階段工作部署。
就銀行業服務實體情況來看,周慕冰表示,年初以來,銀行業運作穩健,信貸保持較快增長,繼續有力支援經濟發展,對經濟平穩開局起到重要支援作用。
一是穩定增量,調整存量,加大對實體經濟的支援力度。一季度末, 人民幣各項貸款餘額85.9萬億元,同比增長14.0%,比年初提高0.3個百分點;一季度新增貸款3.68萬億元,同比多增6018億元。同時,銀行業 不斷優化貸款結構,通過加快不良資産核銷處置、信貸資産轉讓、資産證券化等多種方式,盤活沉澱的信貸資源,有效提高了資金週轉速度。
二是有力支援經濟社會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緊跟國家重大戰略部署,加大對重點項目和工程的信貸投放力度,積極支援節能減排、科技創新和戰略性新興産業,大力發展普惠金融。
三是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深化金融改革、推進依 法監管的重大決策和國務院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實行監管架構改革,強化權責厘清,簡政放權,為激發市場活力和市場創新預留空間。此次監管架構改革的重點是 清減下放行政權力,明確風險監管主體職責,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結合監管架構改革情況,4月公佈了五部行政許可規章修訂稿,廣泛徵求意見。這些規章修訂稿, 進一步取消了部分行政許可事項,進一步下放了對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政審批許可權,進一步縮短了行政審批鏈條,進一步規範了行政審批行為,還權于市場, 讓權于社會,放權于基層,激發市場活力,推進依法監管的重要舉措。
四是在服務實體經濟的同時,銀行業自身保持穩健發展,銀行業風險 總體可控,盈利、撥備和資本持續保持較高水準。一季度末,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1.39%,與國際同業相比仍處於較低水準;商業銀行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為 13.1%,較上年同期上升1個百分點;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金餘額為2.1萬億元,撥備覆蓋率為212%,總的貸款撥備比率為2.96%,具有較強的風 險抵禦能力。
談到下階段工作部署,周慕冰指出,當前,銀行業整體經營環境發生深刻變化,經濟下行壓力仍然較大。下一步,銀監會將督促銀行業認真貫徹落實近期中央有關決策部署,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把國家已出臺的穩增長、調結構各項政策落實到位,明確信貸投放重點,千方百計服務實體經濟。
一是穩增長與調結構並重。立足於實體經濟有效需求,在繼續保持合 理貸款增速的同時,進一步優化信貸結構,積極支援産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積極支援培育經濟發展中的新産業、新動能、新力量。加快業務模式、機制、流程和 産品創新,提供更多適應戰略性新興産業和新興業態發展需求、更多與“網際網路+”時代特徵相契合的金融産品和服務。推動商業銀行投貸聯動機制研究,鼓勵條件成熟的銀行探索建立科技企業金融服務事業部,積極支援科技創業企業發展。大力推行綠色信貸,積極支援優質企業先進産能建設,推動化解過剩産能。
二是堅持支援重點領域與支援薄弱環節並重。一方面,開發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要在商業可持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協調一致、優勢互補,主動對接重大國家戰略實施和重大工程項目建設,提供綜合性的金融服務。積極支援民生項目、重大交通項目、清潔能源及油氣礦産資源保障項目等重大項目。積極支援消費領域建設。積極推動裝備製造業“走出去”。同時,要繼續大力發展普惠金融,進一步提升金融服務的覆蓋面、可得性和便利度,推動信貸資源向小微、“三農”傾斜,努力實現小微企業貸款“三個不低於”的目標。
三是堅持用好增量與盤活存量並重。進一步推進信貸資産證券化和信貸資産流轉業務,擴大信貸資産證券化發起機構範圍和基礎資産範圍;推進由信貸資産登記中心開展的信貸資産登記託管業務,加快信貸資産流轉。加大不良資産處 置核銷力度,積極採用市場化手段,多渠道、批量化處置不良資産,為新增貸款騰出空間。在加強風險防控的前提下,通過回收再貸、貸款重組、發放並購貸款等方式,充分盤活沉澱在低效領域的信貸資源。
四是堅持解決融資難與融資貴並重。繼續落實好解決倒貸問題的有關政策措施,制定完善小微企業續貸政策的實施細則,提高貸款期限與小微企業生産經營的匹配度。改進績效考核,取消不合理的中間業務收入考核。加強存貸款定價管理,合理確定利率水準,繼續嚴格落實“七不準”、“四公開”要求,清理不必要的資金“通道”和“過橋”環節,切實整治層層加碼加價行為。進一步清理和規範收費項目。對於不服務只收費的,要堅決取消並查處;對於能在利差中補償的,不再另外收費;對於必須保留的補償成本性收費,要嚴格控制收費水準,能降低的 盡可能降低;對於巧立名目,變相收費增加企業負擔的,一律取消,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