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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孩子夭折 蕪湖一對夫婦討還社會撫養費無果

2015年04月15日 07:51:00 來源:新華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超生孩子夭折,安徽蕪湖一對夫婦討還社會撫養費無果

  社會撫養費為何只徵收不返還

  4月10日上午,安徽省蕪湖市某縣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局高副局長的辦公室裏,進來了一位一臉怒氣的小夥子。小夥子開口就問:“我的4萬塊錢到底能不能退給我?”

  這位小夥子名叫張金(化名),今年29歲。2013年8月,他的妻子産下一名女嬰。由於他們夫妻倆當時已經育有一名4歲的男孩,不符合農村“一孩半”生育政策(指從1984年起採取的,在大多數農村第一孩為男孩的不得再生,而第一孩為女孩的家庭在間隔4~5年後,允許生育第二孩的彈性計劃生育政策——記者注),所以他被徵收了4萬元的社會撫養費。

  然而,就在張金繳納了社會撫養費1個月後,也就是今年4月,這名女嬰意外溺亡。悲傷之餘,他們全家人想討回已繳納的4萬元社會撫養費。

  “孩子1歲多就走了,也沒讓國家多投入什麼”

  張金的家離縣城40多分鐘車程。如果算上不幸夭折的女兒,他家裏應該有老父親、夫妻倆、一兒一女共5口人。三四年前,他買了一輛二手金盃車給周邊做煙花爆竹生意的人送貨後,日子逐漸有了起色。就在此時,妻子意外懷孕了。

  要不要第二個孩子,張金也曾糾結過。但是看到村裏不少人都有兩個孩子,有的還兒女雙全,他下定決心:就算違規超生,也要留下這個孩子。

  2013年8月,孩子降生了,如張金所希望的那樣,是個女兒。一家人在短暫的喜悅後,就開始四處籌錢,準備承擔生這個女兒的代價——4萬元社會撫養費。張金一年在外面打工的收入也就四五萬元;老父親在家種地,1年收入也就1萬多元;妻子剛剛生産,而且還要照顧年幼的兒子,完全沒有收入。最終,他東拼西湊交上了4萬元。

  可讓他沒想到的是,就在繳納完社會撫養費後的1個月,剛剛學會走路的女兒意外掉進家旁邊的水塘,不幸溺亡。

  在經受了精神和物質雙重打擊之後,張金開始琢磨,既然孩子沒了,已繳納的社會撫養費是不是也應該全部或部分退還呢?

  張金認為,社會撫養費是用於補償國家因為撫養超生的孩子而多投入的公共成本。“由於孩子屬於超生,當時孕前檢查、剖腹産都是我們自己出錢,沒有享受任何補助。孩子1歲多就走了,也沒讓國家多投入什麼。按理説,我交的社會撫養費應該退給我。”他説。

  於是,張金找到了村委會和鎮政府,但得到的答覆都是“退不了”。張金告訴記者,村裏和鎮裏的工作人員告訴他,像他這種情況,如果小孩夭折時還沒有繳納社會撫養費,可以不再徵收;但是小孩夭折時已經繳納社會撫養費了,也不能返還。

  “按時繳費的人吃虧,不按時繳費的人反而沒事,這不是明擺著不公平嗎?”張金錶示,他會一直找政府反映問題,鎮裏不行找縣裏,縣裏不行找市裏,“不光是要討回錢,更要討個説法。”

  社會撫養費只徵收不返還?

  張金找到府來討説法,高副局長並不感到意外。他之前已經在電話中聽了鎮裏工作人員的彙報。類似張金這種情況在全縣已經有多例。

  對於張金遇到的問題,高副局長表示“同情,理解,但很難解決”。他向張金解釋,做任何事情都要有法律依據。超生的時候,政府按照法律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並及時上繳國庫。後來,孩子出現意外,想要返還社會撫養費,于情于理説得過去,但是由於沒有相關法律明確規定,誰也沒有權力把錢從國庫裏拿出來。

  “我也覺得這個事情不公平,但是有什麼辦法呢?”高副局長説,這個事情要怪只能怪法律不健全,基層工作人員能做的只是向上級部門反映情況,並在法律允許的空間內進行調劑,除此之外,就只能是爭取群眾的理解了。

  他介紹,對於這種情況,一些基層政府會採取“向民政方面的基金捐款,再通過基金髮放給當事人”的辦法變通解決問題,但是,效果往往很有限。

  專家:這是明顯的法律漏洞

  關於超生孩子夭折後的社會撫養費處理問題,有沒有相關的制度規定?

  中國青年報記者查閱資料後發現,現行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中並沒有對相關問題的規定。國家衛計委2014年11月起草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條例(送審稿)》中,也只是規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發生重大意外事件,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困難的,可以向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減免社會撫養費。其中並沒有關於社會撫養費返還的規定。

  在省一級,對這類情況進行規定的也不多。記者查閱了安徽等省(區、市)的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規定,均未發現相關內容。只有《湖南省社會撫養費徵收實施辦法》中規定,在計生部門發現之前,違法生育、非婚生育的子女出生後死亡的免予徵收,在徵收決定執行過程中死亡的,原已徵收的社會撫養費不予退還。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長王敬波教授指出,雖然社會撫養費的前身是超生罰款,最初是按照行政罰款進行的制度設計。但是現在,繳納社會撫養費更多被看做是當事人因超生加重了未來的社會負擔而在最開始做出的一次性經濟補償。因此,其性質應該屬於預先繳納的補償性行政收費,而不是懲罰性的罰款。

  “既然是預繳的行政收費,那麼當收費的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存在時,比如繳納社會撫養費後超生的孩子夭折,就應該有相應的返還程式。”王敬波説,但是現在,並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我國目前也沒有專門的行政收費法。這是一個明顯的法律漏洞。

  王敬波建議,從公平、公正,以及保證公民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有關方面應該儘快制定關於社會撫養費返還的相關制度,對返還標準、程式作出詳細規定,填補現行法律制度的缺失。

  今年3月,北京大學社會學系教授李建新作為發起人之一,與全國21所高校或機構的50位法律學者,聯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提交建議書,建議儘快啟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全面修改,取消徵收社會撫養費制度。

  李建新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對於社會撫養費制度,已經不能止于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小修小補,而是應該從根本上廢除這項限制人們生育的制度,還生育權于家庭。因為超低生育率、老齡化、人口紅利加速消失等我國人口所表現出來的問題,已經到了非常危險的地步。

  作為一名基層的計劃生育工作者,高副局長也表示,當初徵收社會撫養費是為了控制人口。但是現在來看,人口的大環境已經改變,解決社會撫養費等計劃生育工作中存在的老大難問題也應該有新的思路。(記者 向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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