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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作海案曝“留有餘地”潛規則 監督制約流於形式

時間:2010-05-13 14:37  來源:法制日報

  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趙作亮到公安機關報案,稱其叔父趙振裳失蹤4個多月,懷疑被同村趙作海殺害

  1999年5月8日趙樓村發現一具高度腐爛的無名屍體

  1999年5月9日公安機關把趙作海作為重大嫌疑人刑拘

  1999年5月10日—6月18日趙作海作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趙作海犯故意殺人罪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院一審判決趙作海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3年2月13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復核作出裁定,核準商丘市中院上述判決

  2010年4月30日“被害人”趙振裳回到趙樓村

  2010年5月9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宣告趙作海無罪,同時啟動責任追究機制

  2010年5月8日河南省法院召開審委會,認為趙作海故意殺人案是一起明顯錯案

  5月12日,河南省商丘市柘城縣老王集鄉趙樓村,有幾個人正在整修幾間舊房屋———這裡正是被無罪釋放的趙作海的家。

  11年前,趙作海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時,這幾間房剛蓋好不久。隨著他的入獄,妻子改嫁、4個孩子送給人家3個,這幾間房也被閒置了。

  5月9日,趙作海被宣告無罪釋放後,站在自家房子門前,看到的是屋檐上的瓦片殘破不堪,屋後的圍墻成了斷壁殘垣,院子裏的菜地一片荒蕪,窗子結滿了蜘蛛網。

  如果不是“被害人”的復活,趙作海還要在監獄裏繼續服刑,原來的“新房”依然無人居住。

  “我沒有殺人!”儘管在檢察院公訴、法院審判階段,趙作海推翻了在公安機關偵查環節所作的有罪供述,但這種聲音還是顯得特別微弱。法院最終作出了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生效判決。

  “法院幸虧作出了留有餘地的判決,如果當時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那後果就更嚴重了。”連日來,《法制日報》記者在採訪中,多次聽到政法機關工作人員發出這樣的感嘆。

  當事人遭受刑訊逼供

  5月11日、12日,面對眾多媒體記者的採訪,趙作海一改往日的欲言又止,披露了他之所以招供的內幕。

  趙作海説,從被警察抓走那天就遭遇了刑訊逼供。

  “我當時感到活著不如死,叫我咋説我咋説。”趙作海嘆了口氣,“一天兩天、三天、五天,擱不住時間長,再硬也受不了。”

  案發後,趙作海的前妻趙小啟也被公安機關傳喚。她説,她被警察關在鄉里一個酒廠近一個月,要求指認趙作海殺人,但她一直否認丈夫作案。

  和趙作海有曖昧關係的杜某也遭到了公安機關的毆打。她説,警察用木棍打她,是讓她承認跟趙作海好。

  《法制日報》記者致函商丘市委宣傳部核實這種説法,但一直沒有得到正面回應。

  記者從檢察院了解到,公訴人在對此案進行審查時,趙作海曾推翻了自己在公安偵查階段的全部供述,並稱自己被打,受到刑訊逼供。法院有關負責人也表示,法院開庭時,趙作海當庭表示自己受到刑訊逼供。

  檢察機關三次退回偵查

  “我們檢察院最大的錯誤,就是沒有堅持自己的意見。”商丘市人民檢察院負責人説。

  據介紹,接到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後,檢察機關進行了認真審查,認為此案存有疑點,三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1999年6月18日,柘城縣人民檢察院對趙作海作出逮捕決定。同年8月,柘城縣公安局以故意殺人罪將該案移交柘城縣檢察院起訴,案件報送商丘市檢察院起訴處審查。

  商丘市檢察院審查發現,無名男屍沒有確定身份,加之趙作海也推翻了原來的供詞,決定退回柘城縣公安局補充偵查。

  不久後,公安機關再次將案件移送到檢察院。但屍體身份依然沒有確定,檢察院再次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商丘市檢察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公安機關曾向檢察機關進行交涉,要求再次報送案卷材料。但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繼續偵查,並稱如果屍源問題解決不了,檢察機關不再受理此案。

  1999年12月9日,檢察機關最後一次退卷,再未受理。

  案件被協調起訴

  在公安局與檢察院之間來回三次後,趙作海案成了疑難案件。檢察機關沒有受理公安機關要求審查起訴的意見,而公安機關堅持認為趙作海是殺人兇手,不能放人,造成趙作海被長期羈押在看守所。

  2001年,在清理超期羈押專項檢查活動中,柘城縣公安局再次把趙作海案移送提上議事日程,並向有關部門進行了反映。當年7月,經有公檢法“三長”參加的聯席會議研究認定,該案屍源問題沒有確定,仍不具備審查起訴條件,檢察機關不受理。

  2002年,趙作海案被上級機關列為重點清理的超期羈押案件,要求迅速結案。

  “結案不過是兩種形式,一個是變更強制措施,放人;一個是法院作出判決。”河南省一位政法幹部解釋説。

  2002年的八九月份,趙作海案作為疑難案件被提交到商丘市相關部門進行研究。在有公檢法“三長”參加的專題研究會上,經集體研究,結論是案件具備了起訴條件。但檢察院提出: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移卷,要提供DNA的鑒定。由於DNA鑒定沒有結果,檢察院最後放棄了這一疑點。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檢察院受理此案。此時,趙作海已被羈押3年多。

  2002年11月11日,商丘市人民檢察院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趙作海涉嫌故意殺人罪。

  卷宗記載顯示,開庭時,辯護律師對趙作海作了無罪辯護,趙作海在庭上説自己遭到刑訊逼供。

  2002年12月5日,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最終確定,趙作海因姦情殺害被害人,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一審宣判後,趙作海提出上訴,二審時撤回。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認為,商丘市中院一審判決,事實成立,證據充分。

  判決生效後,趙作海被送到監獄服刑。

  法院判決“留有餘地”

  “從2002年11月11日公訴,到當年12月5日判決,此案的審理僅經過20多天。法院全部採信了公訴人的意見,而公訴人的意見其實就是公安部門的意見。”商丘市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政法幹部説,“法院在一審判決時很明顯地為自己留了餘地。目前,這個案件被定性為錯案。如果當時判了死刑立即執行,那就是錯殺,後果會更嚴重。畢竟,錯判死刑緩期執行不同於錯判死刑,前者只屬錯判性質,後者卻屬錯殺性質,事後追責所須承擔的責任大不相同。”

  商丘市中院有關負責人解釋説,對於殺人碎屍這類惡性案件,一般應該判死刑立即執行。但是當時合議庭合議後認為,這起案件尚存疑點,本著“疑罪從輕”的原則,並沒有判決死刑,而是判了死刑緩期執行。

  “出了命案,公安機關的壓力最大。”商丘市公安局一名警察説,一是社會壓力要求命案必破,尤其是來自被害人親友的壓力。如果命案久拖不破,被害方親友可能就會四處喊冤陳情,引起上級領導關注,要求限期破案。二是命案久拖不破會影響到當地的社會治安形勢和人民群眾的安全感,上級公安機關和當地領導對偵破工作都非常重視。

  “一旦有偵破線索,公安機關絕對不會放過。”這名警察説,如果檢察機關不受理,他們在進行溝通的同時,會向上級機關要求復議。

  “其實,在趙作海沒有其他從輕情節的情況下,死刑緩期執行結果本身就説明,對於兇殺案是否確係趙作海本人所為這個問題,法官內心也無法確信,只是迫於‘潛規則’的壓力,才作出了被行內戲稱為‘留有餘地’的判決。公安機關在偵查環節的抓人、訊問、調查,在一定程度上會讓當地群眾認為趙作海就是兇手。如果法院以證據不足對其作出無罪判決,當地群眾不會接受。”河南省一名政法幹警説。

  這名幹警説:“誰都知道問題在哪兒,但誰也不説透,公檢法三機關畢竟是密切配合單位。有時候,法院也很難。刑事審判的程式性很強,如果程式走到法院,法院以‘證據不足’的要求作出無罪判決,就説明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辦錯案了,不僅影響到他們兩家的績效考核,還會影響到三部門之間的合作關係。‘潛規則’就是對自己的一種保護。”

  “只要是在刑事口工作的公檢法幹警,不可能不知道法定辦案期限。”這名幹警説,從媒體報道看,趙作海從被錯拘到一審錯判,前後歷時37個月,累計羈押時間超過1000天。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限定,犯罪嫌疑人從刑拘到對其作出終審判決,最長羈押時間不能超過602天。從辦案程式而言,相關政法機關已構成違法。

  “雖然要追究責任,但案件也是集體作出的決定,處理具體辦案人員並不會讓人心服口服。”商丘市一名政法幹警絲毫不回避自己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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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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