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會俠,一名普通的陜西農家婦女,在被警方帶走“問話”20余小時後死亡。她的非正常死亡,讓農家小院被悲傷氣氛籠罩,也讓親屬們走上一條漫長的“討説法”之路。
近年來,涉案人在公安機關內非正常死亡事件頻發,一次次考驗著法治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也影響了公安機關的執法公信力。建立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非正常死亡防範機制”,迫在眉睫。
農婦之死
2009年12月11日9時許,陜西省三原縣義和村村民王會俠家裏來了三四個人。他們作了一番詢問後,帶走了王會俠和其丈夫張貴祥。
“來人穿的是便衣,開一輛白色麵包車。”當時在家的王會俠的小兒子高哲回憶説,對方沒説要去幹什麼,也沒留下什麼話,就把母親帶走了。高哲急忙跑到同村的二伯家,把事情告訴了伯母李俠。
李俠馬上給弟媳王會俠打電話,卻一直無人接聽。“直到第二天早上10點,還沒有一點兒消息。”情急之下,李俠報了警,“當地派出所來了兩位民警,詢問了當時的情況並做了記錄”。
12月12日16時左右,一輛警車開到王會俠家門口。李俠趕到時,幾個人正在家裏翻東西。“我問他們是幹啥的,他們説是富平縣公安局的。我又問,我弟媳被人帶走,到現在沒有音訊,是不是你們帶走的?他們説是。”
李俠説,後來這幾個人就一直問王會俠有沒有心臟病,還到村裏診所再三詢問王會俠有沒有心臟病史。
直至當天19時30分,義和村村支書來到李俠家,“通知説王會俠在富平縣公安局接受審訊期間死亡,要求家屬第二天到公安局去”。
根據警方的説法,王會俠和張貴祥是因為涉嫌“銷贓罪”被帶走的。“因為王會俠是婦女,審訊時只在辦公室問了一下,後來她説頭暈,要上廁所,在去廁所的路上就暈倒在地,120趕到後送去醫院,半小時後搶救無效死亡。死亡時間是12日下午兩點半左右。”
死因之辯
王會俠的突然死亡,對其親屬無異於晴天霹靂,對王會俠死因心存疑慮的親屬要求查看屍體。
12月13日,在富平縣醫院太平間,親屬見到了王會俠的屍體。“手腕腳腕上有明顯勒痕,雙下肢有明顯青傷和腫脹,背部和腰部有出血點,嘴上還有血印。”親屬們據此認為,王會俠的死與刑訊逼供有關。一場討要“説法”的角力就此開始。
2009年12月15日,李俠接到通知,下午在醫院做屍檢。“這是我們第二次見到屍體,發現上次看到的腿部輕傷和淤血痕跡幾乎沒有了,只能看到很淺的一道類似劃傷的血印子。”
在屍檢現場,親屬們被告知,機械性致死人命可以排除,死者內臟、大腦、腿部傷痕部位肌肉封存,等待病例分析後出結果,屍體沒有保存價值,可以火化。
“手腕、腳腕的勒痕是怎麼來的?”親屬問。
“沒有皮膚損傷,不清楚怎麼來的。”法醫回答説。
“兩小腿外側的瘀血和青傷,為什麼消失了?”親屬們要求以書面報告的形式,給一個合理解釋。
一個月後,屍檢結果出爐:王會俠係生前患有原發性心肌猝死,情緒激動緊張為死亡的誘發因素。
“屍檢結果不公平,為什麼對我們提出的疑點不作解釋?”親屬們認為,富平縣公安局違法拘傳是導致王會俠死亡的前提。依據相關法規,公安機關異地拘傳嫌疑人,必須在嫌疑人住所地進行,出具拘傳票,並告知與嫌疑人同住的親屬。“富平縣公安局人員既沒有穿警服,也沒有出示任何手續就把人帶走了。”
親屬們否認王會俠有心臟病史。“只是有些輕微貧血,在村診所治療過幾天。”而作為此事最關鍵的知情人,當時被一起帶走的張貴祥在出事10多天后,被辦理“監視居住”出來,其後,再也不見蹤影。
面對死者親屬的質疑,富平縣警方堅稱“不存在刑訊逼供的問題”。
富平縣公安局主管刑偵的副局長楊寬讓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沒有刑訊逼供,也就不存在賠償問題。善後工作中,警方之所以願意給親屬一筆費用,是因為不管死因如何,畢竟人是在公安局審理過程中死亡的。但死亡的主要問題,是因疾病突發死亡,公安機關不負主要責任,所以經濟賠償不可能按國家賠償標準進行。
楊寬讓承認“辦案中也有瑕疵”——按照規定,帶人前的確應該先通知當地公安機關。對於王會俠腿部的傷痕,富平警方表示是其生前暈倒時磕碰所致,手腕勒痕是手銬印,嘴唇上方的紅印是搶救過程中醫生掐人中留下的。“審訊中,張貴祥供述説王會俠在當地鐵路醫院看過心臟病,才會去家裏找治療心臟病的病歷資料。”
在富平縣公安局,記者見到攝于去年12月13日、親屬首次看到遺體時警方所拍的照片,王會俠右腿外側、左腿中部偏外有青痕。12月16日,腿部的瘀痕變成深紅色。法醫認為“這種變化符合規律”。但王會俠親屬則堅持認為,“腿上的傷原來有巴掌大小,之所以看不到了,是因為有人做了處理”。
不是個案
3個多月以來,李俠帶著王會俠的3個子女頻繁輾轉于省、市、縣各級部門,希望能有一個“説法”。但由於證據不足,他們甚至連醫院的搶救記錄也無法獲得,討到“説法”的希望正變得遙遙無期。
目前,富平縣政法委組織縣檢察院等多家單位參與的聯合調查組,仍然未向王會俠的親屬送達其死亡原因的調查結果。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這起執法過程中涉案人非正常死亡的案件並非個案。記者通過網上輸入關鍵詞“公安局死亡”,找到約570萬個相關網頁。
“目前,法律規定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條件較低,缺乏司法審查和程式上的制約,偵查機關可以較隨意地羈押犯罪嫌疑人。”一位法律專家分析認為,涉案人非正常死亡的原因複雜多樣,訊問現場沒有律師和錄音錄影,往往導致訊問現場的真實情況不得而知。
對此,有學者提出,將看守所從公安局分離出去,交由司法行政機關管理,以解決刑訊逼供、超期羈押等違法偵查問題,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益。“很多教訓需要總結,當務之急,是儘早出臺一套行之有效、操作性強的"非正常死亡防範機制"。”法律專家説。
今年3月26日,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孟建柱在全國公安機關愛民模範先進事跡報告會上發表講話指出,“最近,一些地方接連發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嚴重損害了公安機關執法公信力”。
孟建柱要求,各地公安機關要從中吸取深刻教訓,大力加強執法規範化建設,深入開展專項治理,切實加強內部管理,決不能因自身執法問題而損害社會主義法制的尊嚴,決不能因隊伍管理問題而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