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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代表建議將飆車撞人定性為二級謀殺

時間:2010-01-28 09:41  來源:東方網

  酒駕。孫偉銘。這是剛剛過去的2009年裏最熱門的兩個關鍵詞之一。正在進行中的省十一屆人大三次會議上,這兩個熱門關鍵詞也成為了代表們最關注的話題。昨日,省人大代表、四川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史江提交了《關於加大查處酒後駕駛違法行為力度的建議》,建議對酒後駕駛違法行為實行“零容忍”態度。而省人大代表、廣元市人大常委會城環資工委主任翟峰則提出建議:醉酒駕車撞人事故應定性為“二級謀殺”,寫進《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

  史江:對酒後駕駛“零容忍”

  建議:“如果將酒後駕駛罪納入國家刑法的建議暫時不可操作的話,可以考慮制定四川的地方性法規條例,以立法方式來加大加重其違法成本,使其不敢為。”同時,增加酒後駕駛交通事故賠償的經濟責任,對其造成的交通事故賠償比率要加大。酒後駕駛違法行為實行“零容忍”態度,擴大對機動車駕駛者的抽檢範圍,爭取每年抽測十分之一的機動車駕駛者,有可能的話每年抽檢三分之一。

  “隨著時間推移,孫偉銘一案的警示效果漸漸淡化,節假日漸近,傳統陋習再次抬頭,這一違法行為又有了上升趨勢。”自孫偉銘案發生以來,史江每次有聚餐宴請,都會對是否有酒駕的行為進行調查。“在被詢問的人群中,約有70%的人坦承有程度不同的酒後駕駛行為。”

  史江認為,這主要是由於警力不足,對酒後駕駛的執法管理成本較高,各地對酒後駕駛的查處主要採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進行,執法不夠。對於駕駛員來説,酒後駕駛被查到概率很小,酒後駕駛違法成本過低,僥倖心理佔了上風,也是酒後駕車頻繁出現的重要成因。另外,在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關酒後駕駛的處罰較輕,沒有對酒後駕駛進行一個本質上的量定,只是單純從肇事罪方面考慮對死亡者的補償與賠償。“這就造成了一個現象:生命是可以用錢彌補的,倘若有錢,可以撞死很多人,卻不必付出生命的代價。”

  翟峰:酒駕撞人是間接殺人

  建議: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原則,可在《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中增添“對酒後駕車、鬧事、飆車等危及人身安全的事件,不僅應通過法定條款明確將酒後駕車、鬧事、飆車而發生撞人事故定性為二級謀殺,而且應判以鉅額賠償”這樣的條款規定。

  翟峰已領銜向大會提交了《關於修改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的議案》。他説,2006年施行的《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辦法》依據的是2003年頒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但在2007年初,全國人大常委會已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並於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因此有必要對四川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辦法作進一步修定。

  “對近年來危害甚大的酒後駕車、鬧事、飆車等危及人身安全的事件這類問題,應作出有較大震懾力的條款性規定。”翟峰説,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原則相關規定,“對酒後駕車、鬧事、飆車等危及人身安全的事件,不僅應通過法定條款明確將酒後駕車、鬧事、飆車而發生撞人事故定性為二級謀殺,而且應判以鉅額賠償”。

  “雖然我國法律中沒有二級謀殺這個概念,但所謂的二級謀殺其實就是指間接殺人。”翟峰説,在國外一級謀殺類似于我國的故意殺人罪,除此之外的都屬於二級謀殺,而且在國外也有因酒後駕車撞死人被指控為二級謀殺的。翟峰認為:“如果在明知道酒後駕駛危害性的前提下,仍然要在喝酒後開車造成人身傷亡事故的,這與間接殺人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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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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