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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問責從“風暴”趨制度 各級問責辦法出臺

時間:2010-01-27 11:35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7036,這是今年1月8日中央紀委副書記李玉賦向外界通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時透露的一個數字。2009年,全國各地區各部門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有關規定,對7036名領導幹部進行了問責。

  在過去的一年裏,從中央到各地問責辦法的紛紛出臺,到一批批官員被問責下馬,在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主任楊小軍教授看來,這表明,黨和國家在廉政建設以及公務員作風建設上,由突發事件引發的問責“風暴”逐步走向制度化、規範化和法制化,人的因素在降低,制度的因素在明顯增強。“從實踐效果來看,法制化的規則更加理性,可以迫使各級幹部反躬自省,自覺提升責任意識和執政水準,問責制已成為常懸在官員頭上的"利劍"。”楊小軍説。

  各級問責辦法紛紛出臺

  此前,2008年,行政問責在全國各地頻頻發力,以襄汾潰壩事故和三鹿問題奶粉事件為標誌,無論從辭官免官涉及的部門看,還是從被撤職的官員的“官階”看,“風暴”之強勁前所未有。與此同時,對於行政問責制度建設的呼聲也愈高,這一點在2009年從中央到地方都得到了推進。

  2009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這一文件對問責情形、方式、對象、程式等問題均作出了規定,成為加強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完善領導幹部行為規範的重要舉措。

  在此前後,許多地方政府已經先後開始了問責制度的探索和建設。

  在廣州,經過半年多的調研和反覆討論,《廣州市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辦法》于去年4月1日正式實施,從不接受輿論監督等7個方面對黨政領導幹部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應予問責的情況進行規定。

  此外,根據各地的問責辦法,在南京,“黨政一體問責”首次立規,6種結果將被入檔;在石家莊,公職人員38種行為將被問責。在行政問責制已實施兩年的雲南,已經有2942名幹部被問責,其中包括22名廳級幹部,行政問責制的實施範圍從行政機關向學校、醫院等基層單位延伸。省政府秘書長丁紹祥説,行政問責制使全省幹部作風有了明顯轉變。

  考問官員民生意識

  官員問責,問的是什麼?

  在國家行政學院開設了一門“黨政幹部問責制”課程的楊小軍,對於問責制的建設進程長期關注。他分析説,從中央到地方的問責規定和文件,最關注的領域是兩個:一是安全生産,二是群體性事件。這兩個領域也是問責事件發生頻率較高的領域,如三鹿奶粉事件、襄汾潰壩事件、雲南孟連事件和貴州甕安事件等。

  “有意思的是,最早的領導幹部問責事件,就是在安全生産領域,那就是1979年的渤海二號沉船事件,當時被問責的領導幹部甚至包括國務院領導等。”楊小軍説。

  楊小軍同時説,在各級問責文件中,有關民生問題的內容得到了格外關注。

  比如在廣州市的問責暫行辦法中,第二章第九條中將民生事項作為一種問責行為類型專門列出,還列舉出了5種典型的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規定“對涉及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不及時解決,或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能夠解決而不及時解決”等情況發生時,黨政領導幹部將被問責。在山東臨沂,政府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到位,使群眾合法權益受損,或者出現工作作風粗暴,服務態度生硬等群眾反映強烈的行為,都將被問責。

  在此背景下,許多官員因為民生事件被問責“下課”。比如去年8月4日,因內蒙古赤峰自來水污染事件,赤峰市建設委員會黨組書記被免職,建委主任及副主任被提名免職。去年12月8日,湖南湘鄉教育局黨委副書記、局長朱清華對校園踩踏事故負有領導責任被免職。

  楊小軍説,其實,無論是安全生産還是群體性事件等,都是事關民生、事關黨和政府形象的問題。問責制對民生問題的格外關注,説明這一制度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更加注重群眾利益,是民生、民主和吏治的結合。

  問責制度化“水到渠成”

  南京市紀委負責人在解釋當地問責辦法出臺背景時表示,當前,經濟形勢嚴峻,建設任務繁重,更加需要全市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強化責任意識,積極履行職責。

  楊小軍説,其實,近年來黨和政府出臺的規範制約官員施政行政行為的制度性規定並不少,1995年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便已引入了“責令辭職”,此後黨政領導幹部各相關條例中頻現“問責”字樣。國務院2007年發佈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對公務員違法違紀行為導致人民生命財産或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損失問責的各種事由、責任形式和問責程式進行了詳細、具體的規定。

  但是,這些規定在制度化、規範化方面,還存在較大缺陷,處分與問責的界限也不夠清楚,加上實踐中隨意性較大,難以應對越來越複雜的實踐需求。因此,過去一年中問責文件密集出臺,制度化建設方面取得明顯成績,在楊小軍看來是“水到渠成”。

  楊小軍同時説,在過去一年中,通過一個又一個的事件處理,責任人被問責已成為百姓和官員眼中的常態預期和普遍事實,問責制取得了實際效果。

  不過,楊小軍同時表示,當前,問責制雖然基本制度已經成形,但在一些非基本方面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和探索。例如,問責對象的科學界定標準問題,其中涉及問責哪一級哪一個領導幹部,是問黨委領導幹部之責還是問行政領導幹部之責?又例如,問責主體問題,除了上級問責下級以外,是否應當適當引入公眾參與問責?再例如,問責之責的性質問題,是政治責任、法律責任、行政責任還是道義責任?在政治性質問責的背景下,被問責領導幹部復出是否應當被更加嚴格地限制,在程式上是否更加公開透明等。“這些都需要在進一步的實踐和探索中予以完善。”楊小軍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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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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