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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回應媒體6疑問:張明寶罪無可恕但不至死

時間:2009-12-24 10:19  來源:揚子晚報

 

審判一結束,南京市中院就專門召開新聞發佈會。裴睿 攝


  南京中院審判結束後回應媒體6大疑問,稱此“人間大痛”需待時間撫平

  昨天上午10點40分,張明寶案宣判剛一結束,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召開了新聞發佈會。主管刑事審判的副院長吳文康作為新聞發言人回答了記者提問,包括央視在內的數十家媒體參加了新聞發佈會。發佈會共進行了近半個小時。

  不足50平米的新聞發佈廳裏擠滿了各地的記者,一些晚到的電視媒體甚至為搶機位打起口水仗。從中也可看出張明寶案件的受關注程度。雖然發佈會採用舉手提問的形式,還是不斷有記者搶問或搶話筒。甚至發佈會結束之後,還有一些沒搶到提問機會心有不甘的記者們將吳副院長堵在門口,又搶問了幾個問題。

  疑問1  

  為什麼不判死刑?

  答:危害後果不是量刑的唯一標準

  為什麼不判張明寶死刑?這是昨天發佈會上記者們最想問的問題。對此,吳文康院長這樣回復:最高院在《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指出,對醉酒駕車犯罪案件具體決定被告人刑罰時,要綜合考慮此類犯罪的性質、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危害後果、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行為的危害後果並不是決定被告人刑罰的唯一標準。被告人張明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對東山街道代其向被害人或被害人親屬墊付的賠償款均表示認可,有悔罪表現;其在醉酒致辨認和控制能力下降的情況下釀成慘禍,主觀上並不希望和積極追求嚴重危害結果的發生,與直接故意犯罪相比,張明寶犯罪的主觀惡性與人身危險性有所不同。綜合以上,我院慎重研究決定判處其無期徒刑。

  疑問2

  後果比孫偉銘案嚴重,為何判決一樣?

  答:孫偉銘也有惡劣情節

  在張明寶案之前,還有兩起醉駕案轟動全國,分別是成都孫偉銘案和廣州黎景全案。人們在談論張明寶案時,總忍不住跟這兩起案件比較。經過比較,不難發現,張明寶案的後果更為嚴重,那麼為什麼判決結果卻是一樣的呢?

  吳文康表示:案件千差萬別,不可簡單地類比。本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張明寶判處無期徒刑,並不是對廣州和成都兩起案件量刑幅度的簡單沿用。雖然,張明寶案在三起案件中造成的後果最為嚴重,但另兩起案件也有各自惡劣的情節,成都的孫偉銘長期無證駕駛,在醉酒駕車與其他車輛追尾後,為逃逸超限速行駛造成重大危害後果;廣州的黎景全醉酒駕車肇事後,不顧傷者及周圍勸阻群眾的安危,繼續駕車衝撞,致群眾被撞身亡。根據最高院《意見》精神,行為的危害後果並不是決定被告人刑罰的唯一標準。南京中院是綜合考慮張明寶案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危害後果、主觀惡性等諸多因素後,做出的無期徒刑判決。

  疑問3

  王建強撞一個判死,張撞死五個才無期?

  答:公交司機王建強是直接故意犯罪

  吳文康説:交司機王建強跟張明寶所犯罪名一樣,但量刑不同,這是因為,王建強是為發泄對所在單位及社會的不滿,惡意駕駛公交車主動地撞擊行人,他的犯罪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並且積極追求致人死亡的後果發生,這是一種典型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這種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觀惡性與人身危險性均較過失犯罪和間接故意犯罪有本質的不同。因此,我國刑法對直接故意犯罪的刑罰處罰也明顯較後兩種犯罪要重。所以,雖然王建強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客觀上只造成了1人死亡的後果,但基於他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極其嚴重,我院依法對王建強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

  疑問4

  還有189萬賠償怎麼辦?

  答:法院關注,進一步清償

  案發後,江寧區東山街道代張明寶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屬墊付了300余萬元賠償款,目前張明寶已將名下價值111萬餘元的三套房産過戶給江寧區東山街道(扣除貸款),部分償還了東山街道代他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屬墊付的賠償款。剩餘部分怎麼辦?會不會出現政府買單的尷尬局面?

  吳文康説:張明寶對東山街道墊付的300萬元賠償款全部認可。目前,張明寶及其親屬已歸還東山街道墊付款110余萬元,對於其餘未及時歸還的部分墊付款,張明寶及其家每人平均表示將積極配合政府,進一步清理張明寶的所有債權,以繼續償還東山街道代為墊付的賠償款,力爭早日將餘款償還到位。本院也將繼續關注、督促江寧區法院在執行中採取得力措施,使該案能圓滿執清。

  賠償並不能完全解決受害人家屬所有的問題。受害人家屬受到的傷害非常大,法院也非常同情他們,這是人間大痛,並不是判決可以撫平的,需要靠時間來撫平。另外,社區也要關心他們,助他們重回正常生活。

  疑問5

  判決有沒有被民意左右?

  答:判決體現了民意

  對於法院來説,怎樣體現民意?

  吳文康回答:首先是要依法,因為法律是廣大人民共同意志的體現。張明寶的判決總的來説還是能體現民意的。這類酒駕案件在過去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最高院之前出臺的指導意見,實際上就是民意的反映。大家都注意到了,今年以來醉駕案件不斷,先是廣東,然後是成都孫偉銘案,後來又是南京張明寶案,酒駕在全國範圍內引起了公憤,這種輿論態勢催生了最高院的指導意見,而意見出臺後,應該説對於酒駕的懲處標準更為嚴厲了。過去類似的情況大部分都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現在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了,後者是更嚴厲的罪名。南京中院正是在該意見指導下做出對張明寶的一審判決。因此,我們的判決還是體現了民意的。

  疑問6

  是否存在賠償買命、道歉買命的因素

  答:量刑需要考慮的因素很多,賠償是其中之一

  吳文康説:你有能力賠償不賠償,説明你沒有悔罪的態度,你盡努力來賠償,這是一種悔罪的表現。本案發生後,由於後果嚴重,涉及的被害人較多,江寧區政府從安撫被害人和被害人親屬、切實保護群眾利益的角度出發,由東山街道先行代張明寶墊付了全部的賠償款共計300余萬元。政府出面先行墊付,有利於社會矛盾的解決。另外,張明寶在案發後認罪悔罪,積極賠償,還是獲得了一部分家屬諒解的。(記者 陳珊珊)

  最高院昨就嚴懲酒駕答覆網友

  醉駕致重大傷亡

  最高處死刑

  關於網民建議嚴懲酒後駕車等“馬路殺手”的問題。

  答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指出,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説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醉酒駕車,放任危害結果發生,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應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關於網民建議對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逃逸行為按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罪處理的問題。

  答覆:對於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如何處理,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都有明確的規定。交通肇事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是性質不同的犯罪。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為儘管性質惡劣,但一般情況下不能改變交通肇事罪的性質。儘管對具有逃逸行為的交通肇事罪不能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處罰,但是行為人仍然會受到嚴厲的刑罰制裁。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要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就是最高可處十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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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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