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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結束 徵得意見3707件

時間:2009-10-11 14:24  來源:法制日報

  從8月28日開始的行政強制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工作,已于9月30日結束。截至9月30日10時,中國人大網顯示,已徵集到社會各方面對這一草案的意見3707件。
 
  前不久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第三次審議了這一草案。

  “行政強制立法應當同時解決兩個問題,一是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行政強制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二是保障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確保法律、政令的暢通。”鄭功成委員認為,這部法律既要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又不能因此造成公民、法人不合理的或者不正常的損失。

  鄭功成委員的意見頗具代表性。一些常委委員提出,制定這一法律,要全力實現公權力與私權利的平衡。

  應增加禁止行政不作為的規定

  草案第七條行政機關或者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

  “制定行政強制法,重點是要規範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李傳卿委員提出,一方面要有利於規範、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地實行行政管理,更好地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另一方面,也要有利於預防和制裁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行政強制手段,這既包括目前行政執法人員中存在的亂作為問題,也包括不作為問題,還有雇用臨時人員執法的問題。

  為此,李傳卿委員建議:除了對行政機關亂作為的問題作出禁止性規定外,還應當在草案中增加對行政機關不作為的禁止性規定。

  他的理由是,根據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對行政機關既要防止亂作為,也要防止不作為。草案對亂作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這是非常必要的,同時也要對行政機關的不作為作出禁止性規定,以貫徹違法必究的原則。

  李傳卿委員的具體建議是,將草案第七條的規定修改為:“行政機關或者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行政強制,不得失職不作為,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

  相對人的救濟渠道應更加明確

  草案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範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這一條是有關行政強制相對人救濟程式的規定。”任茂東委員説,但在草案其他的條款中,關於救濟程式幾乎沒有再提到。

  任茂東委員認為,雖然目前我國已經制定了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但是並不完全表明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救濟問題已經解決了。

  “比如關於行政強制措施的撤銷問題和行政強制執行的中止問題,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都沒有規定。”任茂東委員建議,在行政強制法草案中增加相應條款,對行政相對人救濟渠道作出更加明確的規定。

  任茂東委員認為,這樣修改有兩方面好處:一是更加有利於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可以促使行政機關在做出行政行為時更加慎重。
 
  對群眾意見建議應有回應程式

  草案第十五條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價;對已設定的行政強制,認為不適當的,應當對設定該行政強制的規定及時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行政強制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並將意見報告該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這一條實際上講的是監督問題。”李重庵委員説,制定行政強制法,對行政機關的強制措施和執行要有有效的監督渠道。對這一監督,應該有一些法定的程式來規範。這一條只講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設定、實施行政強制可以提出意見建議。那麼,設定和實施的機關對這些意見和建議如何處理、回應?另外,讓設定和實施的機關自己來改正,實際操作起來會比較困難,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公民和法人有沒有其他的一些渠道可以保證監督的效果?這些應當在草案中有相應的規定。

  農産品查封扣押時間不應過長

  草案第二十六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草案上述規定對延長查扣時間的程式規定得太過簡單,只規定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李重庵委員提出,建議再作比較具體的規定。比如要出示決定書,説明延長的理由和期限,規定公民、法人尋求救濟的渠道和途徑。

  陳斯喜委員認為,查封、扣押的物資不一樣,有些物資扣押多長時間都沒有關係,但是有些物資長時間扣押會給企業經營造成困難,特別是一些易壞的物資,比如農産品,具有很強的時限性,應該儘快作出處理,不能簡單地用“三十日”進行限制。草案對易壞的物資要有特別的規定,否則在實踐中容易造成對公民、企業權益的不當損害。

  賀一誠委員則對上述規定中“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提出不同意見。

  他認為,其他法律有規定的可以除外,法規的隨意性較大,授予法規的權力不應當高於法律所設定的期限。因為這關乎公民、法人的權利。

  “應理順有關法律與法規的規定,”賀一誠委員提出,行政強制法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它賦予了行政機關很大的權力,公權力大了以後,與私權利的平衡點就要掌握好。草案應該很慎重地考慮是否授權行政法規。(記者 陳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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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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