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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2011年起禁止煙草廣告促銷贊助

時間:2009-08-11 10:44  來源:中國網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昨日發佈通知,明確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將影響到企業稅後實際利潤。

  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通俗地説,就是減去可以“優惠”的部分,對剩下部分收入進行納稅。

  記者昨日從國稅總局所得稅司了解到,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前,廣告宣傳費用的稅前扣除比例,針對不同行業有2%、8%等多個檔次,新稅法之後統一為15%,但一直未對煙草行業進行明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中國社科院價格與稅收研究室副主任張斌表示,不允許稅前扣除,意味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提高,所要繳納的所得稅也會提高,將在企業稅後利潤上有所反映,也就是有所降低。他表示,這也體現出我國在控煙行動從稅收角度進行調控的舉措。財政部財科所稅收政策研究室主任張學誕也表示,這種對煙草行業進行的限制是有必要的。此前,我國規定,對糧食類白酒(含薯類白酒)的廣告宣傳費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

  兩部委表示,這一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張學誕表示,從時間上看,2008年的企業所得稅已經匯算清繳完畢,但是可以在下一年度進行補繳。張斌表示,如果進行補繳可能工作量很大。

  中國控煙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許桂華此前表示,中國將在2011年1月起全面禁止煙草廣告及相關的促銷贊助活動。此前廣告法等明確規定,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佈煙草廣告或以文章的形式變相發佈煙草廣告。

  此外,兩部委通知表示,對化粧品製造、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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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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