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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執行案件建立群體性事件預警機制

時間:2009-06-08 10:21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6月7日電(記者 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7日發佈的《關於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做好當前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 》中提出,人民法院要建立群體性事件預警機制。對於短期內涉及同一企業的執行案件數量驟增現象及具有示範效應、可能引起批量案件的情況應當引起重視,及時發現“群訪”苗頭並梳理匯總,向黨委政府報送預警資訊。

  “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涉及弱勢群體的執行案件增加。”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俞靈雨介紹,一些勞動密集型企業由於出口訂單急劇減少而倒閉或停産,一些農民工失業返鄉,其中相當一部分企業拖欠工人工資,從而産生了較多的勞資爭議案件;徵地糾紛、勞資糾紛等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的執行案件增加。

  因此,人民法院執行案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也作為重要指導方向在《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

  --建立重點案件排查機制。定期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進行排查,對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做到及時掌握,及時向當地黨委、人大報告,及時與政府溝通情況,爭取重視和支援,尋求有效的解決措施。

  --建立異地執行預案機制。對於被執行人跨轄區的案件,必須認真做好執行預案,事先與當地法院取得聯繫。對於可能發生暴力抗法事件的,要及時發現苗頭,妥善處理,把抗拒執行事件消滅在萌芽狀態。

  --建立彙報溝通協調機制。對於執行工作中發現的影響區域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及時向當地黨委、人大報告,及時與政府溝通情況,積極爭取黨委的領導和政府的支援;對案件執行中需要相關部門做好配合工作的,要主動利用執行聯動機制或執行聯席會議制度,進行溝通協調,努力為案件執行創造有利條件。

  --完善執行和解機制。通過多做雙方當事人的執行和解與協調工作,既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也妥善關照、處理好被執行人的實際困難,提高執行工作的社會效果;既滿足申請執行人的實現債權的執行訴求,又保障被執行人正常經營發展或者正常生活。

  這次國際金融危機既給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帶來新的壓力和挑戰,也是對人民法院執行能力的綜合考驗。俞靈雨表示,比如群體性事件預警機制、建立重點案件排查機制、建立彙報溝通協調機制等,這些制度在實踐中都可以轉化為常態的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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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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