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日前聯合公佈《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對適用範圍、應受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及其處分幅度以及案件移送制度等作了明確規定。特別是對領導幹部和統計人員在統計數據上弄虛作假,違反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公佈統計資料等危害性較大的行為,明確了具體量紀標準。
根據這一規定,地方、部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領導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二、強令、授意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有關機構、人員拒報、虛報、瞞報或者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三、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四、對揭發、檢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規定強調,有上述第三、四項規定行為的,從重處分。
此外,領導人員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嚴重失實的統計數據,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發現後不予糾正,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三部門要求,各級監察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嚴格依法依紀查處統計違法違紀案件,切實維護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對有統計違法違紀行為的,不論涉及什麼人,都要嚴肅查處,決不姑息。
這是中國第一部關於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方面的部門規章,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