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近日批准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使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職責發生兩大變化:一是將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職責劃給衛生部,二是將食品衛生許可,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和保健食品、化 粧品衛生監管的職責,劃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據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增的職責有: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衛生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制定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並監督實施,開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發佈與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有關的資訊;負責化粧品衛生許可、衛生監督管理和化粧品的審批;負責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
經過此番調整,藥品、醫療器械、化粧品、保健食品和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職責都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起來。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聞發言人顏江瑛認為,此次食品藥品監管職能的調整,體現了精簡統一效能的改革原則和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將有利於進一步落實食品藥品安全綜合監督責任,強化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