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抗震救災的重大決策部署,加強對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的監督,防止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嚴厲懲處違法違紀行為,保證抗震救災款物及時用於災民救助和群眾基本生活,儘快恢復生産、重建家園,確保抗震救災工作有力有序有效進行,根據《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中央紀委監察部制定了該《規定》。
《規定》對11類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違法違紀行為提出了紀律要求和懲戒措施:嚴格禁止並嚴肅查處以賑災、募捐名義詐騙、斂取不義之財行為;嚴格禁止並嚴肅查處截留、擠佔或者無故遲滯撥付、發放抗震救災款物行為;嚴格禁止並嚴肅查處虛報、冒領抗震救災款物行為;嚴格禁止並嚴肅查處利用職權為自己、親友和有關單位徇私發放或者有償發放抗震救災款物行為;嚴格禁止並嚴肅查處擅自改變抗震救災款物用途,挪作他用行為;嚴格禁止並嚴肅查處擅自變賣抗震救災物資行為;嚴格禁止並嚴肅查處故意違背政府應急救助和災後重建規劃使用抗震救災款物行為;嚴格禁止並嚴肅查處偽造、變造和毀損抗震救災款物原始登記資料及相關賬簿行為;嚴格禁止並嚴肅查處隱瞞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分配資訊,依照規定應當公開而不公開的行為;嚴肅查處在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中玩忽職守、貽誤工作行為;嚴肅查處貪污、私分抗震救災款物行為。對有違反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有關規定行為的單位,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反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有關規定行為的個人,按照《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中央紀委監察部要求,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依紀從快、從嚴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案件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一經發現,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