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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新辦法 推拘役犯每月可申請探親等人性化措施

時間:2008-03-22 08:50  來源:北京晨報

  從今年7月1日起,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經批准每月可離開看守所,回家探親一至兩日。昨日,公安部發佈《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推出罪犯可申請回家探親,患病期間應提高伙食標準,罪犯可以參加國家舉辦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多項人性化措施。  

  每月可申請回家探親

  《辦法》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罪犯每月可以回家一至兩日,由罪犯本人提出申請。據了解,允許在押犯人回家探親,這在法律上還是首次,在一定程度上利於罪犯的改造。對於准許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應當發給回家證明,並告知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罪犯回家時間不能集中使用,不得將刑期末期作為回家時間,變相提前釋放罪犯。

  為了防止在關押場所的“交叉感染”,《辦法》要求看守所應當根據罪犯的犯罪類型、刑罰種類、性格特徵、心理狀況、健康狀況、改造表現等,對罪犯實行分別關押和管理。罪犯數量少的,可以集中關押。同時,根據罪犯的改造表現,對罪犯實行寬嚴有別的分級處遇。對不同處遇等級的罪犯,其活動範圍、會見通訊、接收物品、文體活動、獎勵等方面得到的待遇也不同。

  患病期間提高伙食標準

  《辦法》中規定,罪犯應當著囚服。飲食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公安部門制定的實物量標準執行。罪犯患病治療期間,看守所應當適當提高伙食標準。看守所對罪犯收受的物品應當進行檢查,非日常生活用品由看守所登記保管。罪犯收受的錢款,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並開具記賬卡交與罪犯。罪犯可以依照有關規定使用物品和支出錢款。罪犯刑滿釋放時,錢款餘額和本人物品由其本人領回。

  法定節日有休息權利

  《辦法》中規定,看守所應當組織罪犯參加勞動,培養勞動技能,積極創造條件,組織罪犯參加各類職業技術教育培訓。看守所對罪犯的勞動時間,參照國家有關勞動工時的規定執行。罪犯有在法定節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權利。

  看守所應鼓勵罪犯自學。另外,罪犯可以參加國家舉辦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看守所應當為罪犯學習和考試提供方便。 (郝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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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楊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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