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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準確打擊失職瀆職和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

時間:2007-12-23 14:23  來源:中新網

  中新網12月23日電 2007年10月12日,中央紀委發佈了《安全生産領域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是中央紀委第一次就某一領域的違紀行為如何適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作出解釋,進一步細化了《黨紀處分條例》中關於安全生産領域違紀行為的相關規定,是查處安全生産領域違犯黨紀案件的重要法規依據。它的頒布實施,是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堅持安全發展的重大舉措,對於加強安全生産工作,懲處安全生産領域違法違紀行為,嚴肅黨的紀律,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促進安全生産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和公共財産安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依照許可權,正確行使《黨紀處分條例》的解釋權

  2006年11月22日,《安全生産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正式發佈實施,對於懲處安全生産領域各類違反政紀的案件,加強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起到了積極作用。與之相對應的是對安全生産領域違紀行為的黨紀處分,儘管《黨紀處分條例》對其有規定,但比較原則,給實際執紀操作帶來了不便。而且一些安全生産領域的具體行為能否依據《黨紀處分條例》進行處理,在實踐中也存在較大分歧,急需進行規範、細化。

  《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這是中央紀委解釋《黨紀處分條例》的法規依據。《解釋》是中央紀委第一次就某一特定領域的違紀行為如何適用《黨紀處分條例》作出具體規定,是《黨紀處分條例》頒布以來發佈的第一個系統的解釋性規定,是對《黨紀處分條例》的必要補充、完善和進一步細化,是查處安全生産領域違犯黨紀案件的重要法規依據。《解釋》與《黨紀處分條例》具有同等效力。

  違紀主體廣泛,在更大範圍內突出了對安全生産的責任

  《解釋》中關於安全生産領域違紀行為的主體非常廣泛,既包括黨組織負責人,也包括行政機關和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仲介組織中的黨員。如《解釋》一適用於“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中的黨員;《解釋》二適用於“黨組織負責人”;《解釋》三、四、五適用於“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中的黨員;《解釋》六、七、八適用於“國有企業(公司)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公司)的工作人員”中的黨員;同時《解釋》六、七、八還對“其他企業(公司)的工作人員”中的黨員作出了“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理”的規定。《解釋》十適用於“承擔安全評價、培訓、認證、資質驗證、設計、檢測、檢驗等工作的機構”中的黨員。這樣《解釋》就基本涵蓋了從黨組織到行政機關、國有企業、集體企業、非公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仲介組織等可能在安全生産領域發生違紀行為的各類主體,在更大範圍內突出了對安全生産的責任。

  系統歸納,科學劃分安全生産領域違紀行為的類別

  安全生産領域違紀行為涉及很多方面,專業性很強,如何對安全生産領域違紀行為進行科學分類和表述是《解釋》的關鍵。《解釋》對現行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中關於安全生産方面的違紀違法行為進行了全面收集、梳理,並對近些年來發生的典型案例進行了收集。經認真研究分析,歸納概括了十類違紀行為,30種具體表現形式。主要是:利用職權干預安全生産相關事項類,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在安全生産方面的方針政策類,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許可類,違反規定批准提供危險物資類,不按照規定組織審查驗收安全設施類,違反規定進行安全生産作業類,違反規定使用安全生産證照類,違反規定進行生産、經營、管理類,違反規定投資入股或者經商辦企業類,出具虛假報告等與事實不符的文件材料類。

  這十類違紀行為,基本上涵蓋了當前安全生産領域的各種違紀行為,對於執紀執法機關準確認定違紀行為性質,正確適用黨紀處分,及時有效地懲處安全生産領域各種違法違紀行為提供了依據。

  嚴肅黨的紀律,著力解決損害人民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

  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要在堅決懲治腐敗的同時,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預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設。《解釋》的頒布實施,不僅是從源頭上加強安全生産工作的現實需要,是在安全生産領域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的迫切要求,也是加強黨的紀律建設,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舉措之一。安全生産是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的一個突出問題,事關千家萬戶百姓的幸福安康。黨中央、國務院把嚴肅查處安全生産領域的腐敗和失職、瀆職問題,作為解決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納入了黨和政府反腐敗的整體工作部署。制定《解釋》是貫徹落實中央精神的重要措施。《解釋》本著從實際出發的原則,通過深入調研、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廣泛徵求意見,對安全生産領域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反覆推敲,本著嚴肅懲處安全生産領域違法違紀行為,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的需要,對《黨紀處分條例》關於安全生産領域的違紀行為進行細化。《解釋》的出臺必將有利於嚴肅懲處安全生産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準確打擊失職瀆職和權錢交易、官商勾結等腐敗行為,從源頭上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

  準確指引,明確安全生産領域違紀行為黨紀處分的具體適用條文

  作為《黨紀處分條例》的解釋性規定,《解釋》只是對《黨紀處分條例》中關於安全生産領域的違紀行為進行了細化,其處分種類、幅度及情節仍適用《黨紀處分條例》的規定。《解釋》將安全生産領域的違紀行為歸納為10類,並對其具體適用《黨紀處分條例》的哪一條款作出了明確規定,為正確適用《黨紀處分條例》指明瞭方向。如對利用職權干預安全生産相關事項類違紀行為,規定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對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在安全生産方面的方針政策類違紀行為,規定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處理;對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許可類、違反規定批准提供危險物資類違紀行為,規定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處理;對不按照規定組織審查驗收安全設施類違紀行為,規定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處理;對違反規定進行安全生産作業類違紀行為,違反規定使用安全生産證照類違紀行為,違反規定進行生産、經營、管理類違紀行為,規定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處理;對違反規定投資入股或者經商辦企業類違紀行為,規定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處理;對出具虛假報告等與事實不符的文件材料類違紀行為,規定依照《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處理。

  注重平衡,保持與《暫行規定》相協調

  《解釋》是關於安全生産領域違紀行為的黨紀處分規定,《暫行規定》是關於安全生産領域違紀行為的政紀處分規定,二者相輔相成,構成紀律處分的有機整體。《解釋》在保持黨內法規特色的基礎上,注重做好與《暫行規定》的協調,《解釋》規定的十類違紀行為,在《暫行規定》中都有相應的規定,特別是在違紀行為構成上,盡可能使二者相一致。這樣處理,既便於執紀機關執紀,又保持了黨紀政紀的協調統一。當然,《解釋》作為黨內法規,又不同於部門規章,兩者在適用對象上有很大的差別。同時,作為《黨紀處分條例》的細化,對於《黨紀處分條例》中已有明確規定的,《解釋》也沒有再作重復規定。這樣,就使《解釋》規定的內容與《暫行規定》的內容又不完全一致。如,《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的瞞報、謊報、拖延不報安全事故的行為、不及時組織搶救的行為以及其他失職、瀆職行為,這幾種行為在《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九條已有相應的規定,因此,《解釋》沒有再做重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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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楊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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