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根據我國物權法、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工商總局17日頒布了《動産抵押登記辦法》,並從頒布之日起實施。
辦法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産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産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産品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工商
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動産抵押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當事人辦理動産抵押登記,應當向動産抵押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包括:經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産抵押登記書》;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動産抵押登記書》應當載明的內容包括:抵押人及抵押權人名稱(姓名)、住所地;代理人名稱(姓名);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擔保的範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財産的名稱、數量、品質、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抵押人、抵押權人簽字或者蓋章。
動産抵押合同變更、《動産抵押登記書》內容變更的,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可以到原動産抵押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辦理變更登記應當向動産抵押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包括:原《動産抵押登記書》;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動産抵押變更登記書》;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
動産抵押登記機關設立《動産抵押登記簿》,供社會查閱。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證明文件,向動産抵押登記機關查閱、抄錄或者複印有關動産抵押登記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