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美國總統大選日在即,“奧羅激戰”白熱化,為何候選人死磕270張“選舉人票”,這四年一輪迴的終極選戰,到底依照怎樣的遊戲規則?
權利的妥協——選舉人票
根據美國憲法,美國總統選舉實行“選舉人團”制,自1788年第一次實行以來,已經歷了200多年的發展與演變。這種間接選舉的辦法,不是靠贏得全國範圍註冊選民的“人頭票”,而是要計算50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總共538張“選舉人票”。總統候選人獲得半數以上選舉人票,即可入主白宮。
這種制度主要是為了尊重各州的權利。538張“選舉人票”是參議員(100名)、眾議員(435名)、華盛頓特區代表(3名)的總數。參議員按州分配,50州每州2名;眾議員按人口産生,約50多萬人選出一名。例如紐約州約有1600多萬人口,就有31名眾議員,再加上2名參議員,總共33張選舉人票。因此,歷屆大選中,人口眾多的州都成為總統候選人爭奪的重要目標。
民意的妥協——“贏者通吃”
除了緬因州和內布拉斯加州是按普選票得票比例分配選舉人票外,美國其餘48個州和華盛頓特區均實行“贏者通吃”法則——即候選人獲得相對多數“人頭票”,便贏得了本州所有選舉人票。因各州選舉人票數量相差較多,就可能出現在全國普選中累計得票多的總統候選人卻不能贏得大選的現象,美國歷史上曾多次發生上述情況。
如果所有候選人都未能獲得半數以上的選舉人票,則由國會眾議院從得票最多的前三名候選人中選出總統。1824年,約翰 昆西 亞當斯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由眾議院投票表決後被指定為總統的。
現實的妥協——無法替代
在美國,認為“選舉人團”制不合理、呼籲廢除的呼聲一直沒有間斷過。《選舉團和憲法》(ElectoralCollegeandtheConstitution)作者、丹佛大學法學教授哈德維(RobertM.Hardaway)的研究指出,過去200多年裏,美國國會曾有700多項法案要取消“選舉人”制度,等於平均每年就有近4次,但最後都以失敗告終。
“原因是,美國先賢設計的這種選舉制不僅適合美國聯邦制的國情,並且體現了服從多數、同時尊重少數的民主真諦。”在哈德維看來,以“州”為計票單位的四大好處包括﹕第一,保護小州利益,杜絕人口眾多的大州聯合起來操縱選情,確保各州在聯邦層次上權利平等;第二,一次到位産生總統,兩百年來由眾議院票決出總統的意外率僅1%,證明“選舉人”制度相當有效;第三,可立即産生總統,避免花費大量時間清點每個村鎮的選票,減少拖延時間可能帶來的政治糾紛;第四,不會産生眾多小黨,使憲政制度比較穩定。
歷史的妥協——“星期二”的起源
美國法律規定,大選固定在11月第一個星期一之後的星期二。如此“拗口”的日期,純粹基於1845年國會為選舉立法時的經濟和宗教因素考量,與政治無關。
19世紀美國還是農業社會,一切以農民作息為優先考量。秋末收穫作物完畢,雪季未到,被認為是舉行選舉的最恰當時間。
由於當時主要交通工具是馬車,居民從鄉下驅車長途跋涉到城裏投票,往往要花兩天時間,為了保證民眾週日上教堂、週三去集市,同時躲開11月1日萬聖節,最終規定了這個特殊的“星期二”,並沿襲至今。
不只是大選日,美國民主黨和共和黨的黨內提名初選也多安排在星期二,因此才會有所謂的“超級星期二”和“迷你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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