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試不過,分文不取”、 “拿不到畢業證,退還全部學費”、“不過一本線,退還學費”……在很多培訓機構裏類似的保過承諾並不少見。
記者注意到,2015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曾經對該院兩年內審理的總計75件涉及“保過班”的二審案件進行統計發現,約有七成案件是因合同未履行完畢或者合同目的未能實現而引發;其中62%的案件訴訟請求未能獲支援或僅支援了部分。
而消費者未充分履行培訓合同、不能有效舉證、未仔細閱讀培訓合同條款等是訴訟請求未獲全部支援的主要原因。
也就是説,儘管培訓機構做出了保過承諾,但現實中,一旦消費者考試沒過,想要順利拿到培訓機構承諾退還的學費,並不是那麼容易的事。
廣告法規定不能“保過”
實際上,這種保過承諾違反了我國《廣告法》的規定。記者注意到,2015年9月1日生效的新《廣告法》第24條對教育、培訓類廣告明確做出了三種禁止性規定。
當中包括不得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者合格證書,或者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不得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本報記者 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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