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友在微博上發帖稱,包括北京在內的多個城市裏,不少藥店在公開售賣炮製過的穿山甲片。而根據相關規定,所有含穿山甲片原材料的成藥和産品須在其最小銷售單位包裝上載入“中國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專用標識”。
北京青年報記者調查發現,北京多家藥店均有賣炮製過的穿山甲片,且穿山甲片多是用塑膠自封袋包裝,多數藥店的穿山甲片外包裝上沒有載入相關標識,有的甚至坦言“穿山甲片就是不允許賣的”。專家表示,售賣穿山甲片要得到相關部門的許可,以及在包裝袋上要貼有“中國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專用標識”才能在市場上流通。
網曝
藥店賣炮製穿山甲片
但並未有相關許可標識
近日,有網友在微博上發帖稱,包括北京在內的多個城市裏,不少藥店在公開售賣炮製過的穿山甲片。穿山甲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根據相關規定,所有含穿山甲片的成藥和産品都要在包裝袋上貼有“中國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專用標識”才能銷售流通,但這些藥店裏賣的穿山甲片並未有相關標識。
根據網友提供的照片,藥店裏售賣的炮製過的穿山甲片大多是用一個塑膠袋包裝,包裝袋上沒有任何説明或標識,只有一些盒裝售賣的中成藥上貼有“中國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專用標識”。
北青報記者查詢發現,2007年11月,國家林業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等五個部門發佈《關於加強賽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類資源保護和規範其産品入藥管理的通知》(林護髮[2007]242號),通知稱,自2008年3月1日起,所有含賽加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類原材料的成藥和産品,須在其最小銷售單位包裝上載入“中國野生動物經營利用管理專用標識”後方可進入流通。此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未依法獲得行政許可的,不得利用賽加羚羊角、穿山甲片和稀有蛇類原材料從事生産經營活動,未載入專用標識的産品也不得進入流通。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