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人兩次強姦未滿12周歲的幼女,一審法院雖認定其強姦罪名成立,但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年10個月。安徽省安慶市大觀區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量刑畸輕,果斷提起抗訴。二審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抗訴理由成立,予以支援,二審改判被告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5月26日,安徽省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開放日”活動中,省檢向公眾公開了這樣一起抗訴司法案例。據悉,2016年以來,全省檢察機關共起訴校園暴力犯罪案件170人。有效遏制了校園欺淩和暴力犯罪案件發生。
陸某某係安慶一玻璃鋼廠退休工人,2014年8月至12月期間,姦淫不滿十二周歲幼女余某某二次,採用金錢引誘的方法對幼女余某某、李某某多次猥褻。2016年2月29日,安慶市大觀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陸某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10個月;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
一審宣判後,安慶市大觀區人民檢察院抗訴認為,原判認定陸克明犯強姦罪、猥褻兒童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性質惡劣,被告人陸克明無從輕、減輕情節,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七年量刑畸輕,請二審法院依法判處。安慶市人民檢察支援抗訴意見認為,一審判決定罪準確,但未考慮陸克明多項從重處罰情節,致量刑明顯不當。支援抗訴意見。
2016年5月24日,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認為一審判決在對陸克明所犯強姦罪量刑時,未充分考慮被告人二次姦淫未滿十二周歲幼女余某某,應從重處罰的情節,對該罪量刑偏輕,量刑不當。判決書中寫道,“抗訴機關認為原判對強姦罪量刑不當的抗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援。”最終,二審法院改判陸某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
(原標題為《安慶男子兩次強姦幼女僅判4年多?檢察院抗訴成功改判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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