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學生墜崖身亡誰之過
去年3月7日,衢州常山縣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小何表示,其買車時,不知自行車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也沒有故意將自行車交給小洪騎行,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責任。自行車店則表示,涉案自行車不是其銷售,且不屬於“死飛”,符合相關技術要求。公路管理部門則表示涉案路段係當地村民籌資建造,其不是該路段的管理人和養護人,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原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法律依據。
常山縣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面對錯綜複雜、多因一果的案情,經過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數次趕赴溫州當地走訪調查情況。最後認定,俗稱“死飛”的涉案自行車確認是甌海區某自行車店銷售,係無前剎(前剎購買後加裝)、“後輪採用飛輪倒轉制動”的“三無”産品,與普通自行車存在明顯區別,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及技術要求。
法院認為,小何將屬於“三無”産品且存在安全隱患的涉案自行車提供給小洪騎行,使得該自行車可能産生的風險轉移于小洪,騎行過程中,也未對不了解涉案自行車性能的小洪盡到應有的提醒、囑咐義務,故應承擔相應責任;
甌海區某自行車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及技術要求的自行車,也是造成小洪騎行該自行車發生事故死亡的原因,也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結合走訪調查情況,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涉案路段係公路管理部門管理、養護且未盡到管理職責的事實,故公路管理部門不承擔責任;
小洪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意識到涉案路段騎行自行車的危險性,但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也未對涉案自行車的性能進行充分了解,其自身行為也是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應承擔相應責任。
小洪死亡係多方原因間接結合的結果,綜合各方行為致使小洪發生事故死亡原因力比例,確定小何承擔20%責任,自行車店承擔50%的責任,小洪承擔30%責任。
據此,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賠償標準,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小何賠償原告19萬餘元,被告自行車店賠償47萬餘元。
[責任編輯:韓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