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在傳銷活動的開展過程中,實際承擔宣傳、管理、協調職責,並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法院最終判決其行為屬於組織策劃傳銷活動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4090元。
平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人介紹,隨著網際網路經濟的發展,傳銷活動手段更加多變,擴張速度不斷加快,隱蔽性、欺騙性進一步增強,危害愈發嚴重。李某某案,正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多媒體進行傳銷活動的典型案件。
據介紹,當前全省傳銷活動的主要表現形式包括,打著“連鎖銷售”、“資本運作”、“特許經營”、“加盟連鎖”等幌子,以支援“國家搞試點”、“**大開發”、“**建設”為名,以介紹工作、從事經營活動等手段欺騙他人離開居所地的“拉人頭”型異地傳銷;打著“電子商務”、“原始股投資”、“基金髮售”、“網路理財”、“加盟店舖”、“消費返利”等旗號,通過網際網路及手機即時聊天軟體“微信”平臺等途徑發展會員斂財的網上傳銷。
相比于傳統傳銷方式,微信傳銷、網路傳銷等新興傳銷模式,傳銷花樣多變,擴張速度快,隱蔽性、欺騙性強,危害更加嚴重。
説法
對於傳銷活動的“新變種”,法官提醒,無論傳銷組織怎麼“變臉”,辨別其真實面目只需要看三個特徵:是否需要認購商品或交納費用取得加入資格;是否需要發展他人成為自己的下線,形成層級網路;是否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或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報酬、獎金,參加人員所獲得的收益並非來源於銷售商品或服務等所得的合理利潤,而是他人加入時所交納的費用。只要符合這三個特徵,就肯定是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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