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關鍵詞:
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大陸  >   社會

四川一高校設立“失物招領費”引爭議 律師:不違法

2017年04月10日 09:47:53  來源:北京青年報
字號:    

  認領丟失物品需要交費,四川傳媒學院近日設立的“失物招領費”在學子中引發爭議。日前,該校黨委宣傳部副部長孫浩睿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學校並非強制收費,收取的費用將作為對撿拾者的獎金。對此,法律人士表示,制定失物招領收費的規則不違法,但如果校方強制收取,則涉嫌侵犯學生財産權,是違法行為。

  網曝

  到保衛處認領丟失手機需繳費10元

  近日,四川傳媒學院有學生在網上爆料稱,自己陪同學去學校保衛處認領丟失的手機時,保衛處的人員稱需要登記並收取費用,且不同手機要分品牌收費,蘋果手機要收費10元。

  四川傳媒學院一位學生告訴北青報記者,他沒有丟過東西,但身邊一位同學確實曾因丟了一部蘋果手機,向學校保衛處交了10元的“失物招領費”。關於是否知道學校設立了“失物招領費”,這名學生稱“開學第一節課院長就在會議上説過”。

  4月7日,四川傳媒學院黨委宣傳部副部長孫浩睿告訴北青報記者,學校設立“失物招領費”, “一方面是對拾金不昧行為的肯定,另一方面是想利用這種方式給同學提個醒,一定注意保管好自己的東西”。

  孫浩睿向北青報記者解釋,“失物招領費”並不是強制對學生收取的,“如果學生不願意承擔這部分費用,則由學校來承擔”。

  對於學校設立“失物招領費”。有網友表示理解,認為學校的出發點是好的,也有人認為 “物歸原主是規則”,不應該收取費用。此外,也有網友表示,“收錢不重要,重要的是收的錢怎麼用,怎麼做到透明化?”

  校方

  學生和校方各承擔50%的獎勵費用

  孫浩睿介紹説,學校從2006年開始實行給予撿拾人員獎勵的制度。撿到丟失物品的主要是學校的保潔員和後勤人員,也有部分學生,這些群體也是獎金的獲得者。而學生丟失的物品涵蓋了手機、隨身碟、充電寶以及沒有拆封的快遞等等,“一般是丟在教室裏,校園的幹道上,也包括食堂的桌子上”。

  “2014年的時候,我們發現有一個很極端的例子,有一個同學一天之內丟了三樣東西,三次到保衛處找他的東西。我們覺得同學們在保護個人物品的意識上可能確實不是很強,所以決定象徵性地提倡學生自願承擔一半的獎勵費用。”

  孫浩睿介紹,如果丟失的是價值1000元以下的物品,撿拾者可以獲得 10元的獎金,其中“學校要承擔5元,提倡學生承擔5元”。而如果丟失的物品價值在1000元以上,提倡學生承擔10元的獎金。

  孫浩睿稱,設立“失物招領費”之前,學校最多一個月能獎勵給撿拾者8000元到9000元。設立之後,今年開學至今,獎勵金額不到2000元。“現在在學校裏丟的東西基本都能找到,而且大家都有一個意識,丟了東西到保衛處去找”。

  對於學校收取的“失物招領費”的具體流向,孫浩睿稱,“保衛處收完學生自願交的這部分錢以後,會把錢交給後勤,後勤根據數量再跟財務報備,領導簽字之後再支付另外百分之五十的錢,最後一起把錢支付給撿拾人員,按月付錢。”

  律師

  設“失物招領費”

  不違法但不可強制收取

  學校設立“失物招領費”是否合理?康達律師事務所韓驍認為,制定失物招領收費的規則不違法,如果校方是強制收取,則涉嫌侵犯學生財産權,是違法的。如果是非強制性、自願行為,則該規定欠妥。

  韓驍表示,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我國立法鼓勵上交遺失物的高尚行為,但並未規定是否應當由失主主動上繳“酬勞”獎勵拾金不昧者。從法無禁止即可為的角度,制定失物招領收取費用的規則建議失主給予拾金不昧者酬勞並不違法。

  不過,韓驍表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之規定,侵犯公民財産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學校強制收取該費用,學生有權保護自己的財産權不受侵犯。

  韓驍認為,如果收取“失物招領費”是非強制性、自願行為,則該規定欠妥。他表示,拾金不昧是我國傳統美德也是拾金不昧者的義務,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且“如果通過獎金形式鼓勵拾金不昧,那麼是否是在把拾金不昧推向了‘交易’的層面,談何不昧”。

  此外,對於具體的收費標準,韓驍認為,如果是強制學生要繳納5元、10元費用,則該標準不合法。如果是自願繳納行為,則不違法,但與我國公序良俗相違背,該規定欠妥。

  關於錢款的管理,韓驍表示,其資金流向應當由學校公開賬目,接受學生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文/本報記者 張帆 王天琪 實習記者 王玲蔚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