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驢友遇險救援屢用公共資源 戶外運動亟需立法規範

時間:2012-08-14 10:53  來源:法制日報

  “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驢友’遇險後動用公共資源救援無可非議。但是,這裡面要分清楚,遇險是因為天災人禍還是‘驢友’自身違規造成的,對此要區別對待。”作為法律界人士的廣東省人大代表江波則認為,“頻頻發生的‘驢友’遇險事故確實提醒我們,戶外運動已經需要通過立法來進行規範,這項立法工作會非常繁瑣,涉及的內容也會非常龐大。我認為,如果立法規範,必須將戶外運動定義的範圍進行細化和明確。”

  “對於‘驢友’出行的安全保障來説,僅靠自律和教育,是不夠的。首先是要用法律來規範,來勾勒‘驢友’們的行為邊界。國家應當儘快出臺戶外運動管理基本立法或者政策,在條件不具備情況下,可以授權、引導地方人大、政府依照立法法規定出臺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廣東律師楊愛斌對記者説。

  楊愛斌的觀點是:除了立法明確戶外活動的範圍定義外,還應該構建包含戶外運動的經營主體、項目、準入形式等內容的準入制度。採取何種準入形式,直接涉及到管理部門的分工合作,以及收費、責任分擔等內容。其次,戶外安全、救援、保險等問題也應該納入立法規範的範疇。目前,戶外救援處於十分尷尬的地帶,有些省份或者城市以政府救援為主,有些以民間自發組織的救援機構為主,有些實行政府與民間聯動的機制。而這其中,民間救援組織在執行救援任務時都涉及經費、專業人員、施救責任等問題,必須加以明確。而另一方面,當前戶外運動事故主要以“驢友”的人身傷亡為主,集中在民事賠償方面,而有關“驢友”在戶外運動中産生的植被破壞、違規出入景區等方面的行政責任,以及救援費用分擔等問題還處在萌芽狀態和灰色地帶,亟待通過構建相關立法予以促進和完善。(章寧旦 鄧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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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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