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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少女救人遭碾被判違反交規續:交警被責令復核

時間:2012-08-04 10:26  來源:大河網

李舒舒為了救雯雯,右腳被車軋傷,但當時的情況,容不得絲毫的猶豫。

  救人者與被救者均被軋傷,警方認定救人行為“妨礙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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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佛山16歲少女李舒舒為救一名即將被貨車撞上的1歲女童,衝開工路將其推開,致右腳被碾壓骨折。網民稱李舒舒為“最美打工妹”,當地也為其申報了見義勇為獎。然而,近日,當地交警對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認為李舒舒為了制止女童橫過馬路,“實施了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對女童和自己受傷均負25%的責任,隨即引發社會熱議。不少人認為,認定書沒有充分考慮李舒舒見義勇為的事實,更有論者認定警方機械照搬法律條文。

  昨日,記者從廣東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獲悉,該局已責令佛山順德交警部門啟動事故認定復核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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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美打工妹”

  危急時刻奮不顧身推開女童

  今年6月底,16歲的湛江籍打工女孩李舒舒,在佛山市順德區樂從鎮探望一位在漁湘樓飯店擔任大廚的朋友。7月2日中午,李舒舒帶著漁湘樓店主1歲11個月大的女兒曾思雯去買糖。

  據漁湘樓店員和附近士多店老闆稱,當時李舒舒和小雯雯站在門口,兩人相隔1米多,漁湘樓門口還停著一輛小轎車,小雯雯突然跑向公路,一輛貨車剛好從路口快速轉入,一眨眼就到了她們眼前。李舒舒幾乎沒有思考,把小雯雯推開2米多。但貨車的急剎依然阻止不了疾馳的慣性,車輪碾碎了李舒舒的右腳,再重重軋過小雯雯的雙腿。

  李舒舒捨身救女童的事跡經媒體報道後,在當地引起強烈反響。網民讚李舒舒是“最美打工妹”。廣東省婦聯主席溫蘭子曾專程趕到佛山看望她,並送去3萬元慰問金,稱讚她“你的思想和行為像鮮花一樣美麗”。佛山市委書記李貽偉看到報道後,批示“人間有大愛”,並要求對這種見義勇為的行為予以表彰宣傳。順德區還為李舒舒申報了見義勇為獎。

  面對前來探視自己的各級領導,李舒舒第一句話就問:“雯雯的情況怎樣?”當得知小雯雯傷情嚴重時,她低下頭,説自己很內疚,“我最大的遺憾就是沒能救到她”。李舒舒還將獲贈的5萬元全部轉贈小雯雯,用於療傷。

  佛山市第一人民醫院手足整形外科醫生許祺琨説,他對李舒舒印象特別深。“她躺在病床上,雙腳都是血,還讓我們先救和她一同入院的女童。每天早上,李舒舒看到醫生來查房,第一件事就是問雯雯怎麼樣了。”

  曾有網民認為,李舒舒將曾思雯帶出去玩,雙雙遭遇交通事故,是由於李舒舒“照顧不週”,應當承擔責任。曾思雯的父親曾小平表示,“這起車禍完全是意外,我不但不會追究李舒舒的責任,還要感謝她。如果沒有李舒舒,貨車就會直接碾過我女兒的頭,而不是她的腿。”

  B

  責任認定 救人行為“妨礙交通安全”須擔責

  7月4日,樂從鎮政府發出關於此事的通報。通報稱,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立即展開事故調查,酒精測試顯示肇事司機沒有飲酒。8月1日,順德區交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書將事故責任一分為二:

  對於曾思雯受傷,肇事車主曾某某應負50%的責任,酒店門口違章停放的轎車車主陳某應承擔25%的責任,曾思雯本人應承擔25%的責任;

  對於李舒舒受傷,肇事車主曾某某應承擔50%的責任,陳某應承擔25%的責任,李舒舒本人應承擔25%的責任。

  交警認為,曾思雯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馬路,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其過錯是造成本人發生事故的原因之一。李舒舒為了制止雯雯橫過馬路,實施了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按照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其過錯是造成其本人發生事故的原因之一。

  關於違章停車車主陳某,交警部門稱,當時陳某將一輛小型普通客車橫停在康得路上,由於車身較長,車尾伸出路面約1米左右。貨車開過來時,被陳某的車擋了視線,沒有及時發現李舒舒和曾思雯,這才導致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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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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