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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罰單”的是是非非

時間:2012-08-01 09:07  來源:檢察日報

  道路停車告知單:貼要合法,撤也要合法——

  7月22日,網友上傳的備受爭議的罰單(上圖),和當晚北京市政府新聞辦官方微博“北京發佈”發佈的罰單作廢的消息(下圖)。

  特大暴雨剛走,交通罰單現身

  77條生命……

  這是7月21日北京那場特大暴雨留給人們最深刻的記憶,一次沉痛的記憶。

  雖然已經過去了10天,但這場來勢兇猛的特大暴雨仍然令人刻骨銘心。7月25日,北京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721”特大自然災害情況通報會,北京市防汛抗旱指揮部副指揮、新聞發言人潘安軍通報説,北京7月21日遭遇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大的暴雨災害,平均降雨量達170毫米,最大雨量點發生在房山河北鎮,為541毫米。全市受災人口160.2萬人,緊急轉移9.7萬人,倒塌房屋1.07萬間,因災造成經濟損失116.4億元。7月26日晚,北京市防汛抗旱指揮部通報稱,截至目前,北京區域內共發現77具遇難者遺體。

  面對這場特大自然災害,社會各界進行了積極應對。

  7月21日當天,北京市投入7000名警力抗擊這場特大暴雨,有一名派出所所長在救助群眾時不幸犧牲;北京市交通、電力、排水等有關部門、單位出動了大量人員搶險救災,共同維護首都城市秩序;許多車主冒雨開車上街,免費接送路人……這場暴雨見證了“北京精神”,留下了很多可歌可泣的動人故事。

  災難,總是考驗人的。與很多正確的選擇和應對並存的,也暴露出了很多問題。交通協管員給胡停亂放的車輛貼條,就是個頗有爭議的事例。

  據7月23日《北京晨報》報道,21日的特大暴雨讓不少車輛因路面積水而熄火趴窩。雖然有不少車被車主和自發的救援者們推到了路邊,但仍有一些車輛被迫扔在了路中間。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趴窩車輛報險後被拖走,可以按保險賠付;如車主自己強行啟動,造成的損失由車主自負。所以,無論車主如何心痛,這些車輛只能等待拖車救援。

  誰知,第二天一大早,不少車輛被貼了條。

  經網友在微博上發佈,被貼條一事立刻引發了公憤。夾雜著對意外受災等種種難以言説的憤懣心理,事件在網上迅速“發酵”。

  22日19時08分,北京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官方微博“北京發佈”,發佈了題為“突發災害後貼條錯”的微博:“針對網民反映的交通協管員給昨天遭遇強降水熄火停在路上的車貼罰單一事,北京市常務副市長吉林表示,在突發災害降臨時這種處罰是錯誤的,所貼罰單作廢。吉林已責成市交管局處理此事。感謝廣大網友的監督。”

  22日23時50分,“北京發佈”發佈市交管局關於雨後貼條的回應稱,交管局已下發通知,雨後以服務疏導為主,對22日協管員擅自粘貼的違法告知單不予錄入,對擅自貼條的當事協管員嚴肅處理、調離工作崗位。

  應該説,從貼條事件風雲突起,到市政府有關領導和部門作出糾正,反應比較迅速,有效避免了可能由貼條事件引發的其他潛在惡果。這一做法,獲得了不少讚揚,特別是那些獲得“特赦”的車主們。他們表示,市領導高度重視、火速解決,“傾聽民意並且在災害性天氣面前推行人性化執法,是一種進步”。地産商任志強在其實名微博中説,“勇於承認並改正錯誤是好事。掩蓋不如公開更能加分”。

  但這是網路時代,這是一個日趨民主的社會。無論網民還是學界,也有人對此並不買賬。有網友説,貼條的是交管局,撤銷的也是交管局,説貼就貼説撤就撤,想咋著就咋著,執法沒有嚴肅性。也有人指出,這樣做對貼條的協管員處理不夠公平,協管員是秉公執法,履行上級交給他的工作任務,不應該被處理。有網友認為:“協管員完全是合法行為,其法律後果應該由交管機關來承擔。”

  人民日報微評稱:“貼條快速作廢,體現了政府知錯必改的誠意。但需反思:如何在執法時踐行為民理念,在應對公共危機中體現更多的人性化和人情味,恐怕不是一時一日之功。

  凡此種種,這些議論揭示了貼條事件背後的諸多問題。比如,協管員有執法權嗎?他們貼的條可以被撤銷嗎?撤銷要執行什麼程式?他們該不該在特大暴雨後貼條?等等。對這些問題作一梳理,或許對有關部門今後正確執法,正確應對自然災害,對於群眾正確認識有關部門的執法行為都有益處。

  協管員貼條有法律效力嗎?

  協管員能否貼條、貼的條有無法律效力,是個老問題。

  記者經搜索查閱,關於協管員貼條的法規文件主要有以下幾個:

  2005年1月施行的《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協管員有告知權,勸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2008年4月,公安部發佈的《關於加強交通協管員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規定:交通協管員在交通民警指導下,可以承擔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接受群眾求助。省級公安機關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對交通協管員的工作職責作出具體規定。

  2008年11月,公安部發佈了修訂後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其中規定的交通協管員工作職責延續2008年4月指導意見相關內容。

  2008年6月11日,北京市交管局下發通知取消交通協管員粘貼《違法停車處理告知單》和照相取證工作,意味著協管員貼罰單的權力被取消。

  為什麼要取消呢?因為行政處罰法第15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按照該法的執法程式“協管員沒有執法權”,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副主任楊小軍教授這樣表示,“執法人員必須是行政機關正式合法工作人員或者依法委託的組織”,除當場作出行政處罰以外,執法人員作出行政處罰行為,“必須2人以上”。

  事實上,在馬路上經常可以看到,一個或兩個協管員手拿照相機,再拿一本告知單,遇到違章停車的現象立即拍照貼條。

  但是,車輛越來越多,北京保有的車輛快速超過了400萬輛,這還不包括大量的外地牌照車輛。違法停車的現象也“水漲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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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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