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將王海劍判定為因手抖而過失犯罪,”公訴人最後説,“那麼所有殺人犯都可以辯稱自己因手抖而不小心殺了人。”
但求“謝罪”
公訴人認為,從製造爆炸物、選擇目標、安放爆炸物到引爆爆炸物,王海劍都起著主要作用,應負主要刑事責任。
就這一點,王海劍辯稱,他並非“主犯”,從著手爆炸試驗到購買作案工具,一系列準備都有王偉和王安安參與。而且,王偉不僅想出以爆炸方式搶劫銀行的主意,還制定了詳細的作案計劃。
他説,“從頭至尾就像一個圈套,從認識王偉到生産炸藥,到買炸藥,再到爆炸案,是一起策劃……並非我一個人所為。而且,是王偉指示我辦,選擇作案地點是他在網路地圖上選,還以舉報為由來逼迫我實施爆炸。”
王海劍的辯護律師聲辯,三人在整個案件中是共同犯罪,而非主從關係。
公訴人反駁,實施爆炸由王海劍一個人在現場完成。王偉和王安安雖然沒有直接參與,卻提供了便利,一起策劃了整個過程,應當與王海劍共同承擔責任,但只是起到次要犯罪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