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稱“過失”
公訴人、武漢市檢察院認為,王海劍、王偉和王安安在公共場合引爆爆炸物,造成人員死傷和財産損失,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應當以爆炸罪追究刑事責任。
王海劍在自我辯護中稱,當時天色已暗,光線不好,自己眼睛受過傷、視力不好,再加當天戴的頭盔影響視線,爆炸時沒有看清現場是否有人。
他説,“我觸犯了國法,罪該萬死,但我不是故意殺人,連殺雞都不敢。我當時特別緊張,引爆器放在下身口袋裏,本想按取消鍵,手一抖就按錯了,按了爆炸鍵。”
王海劍的辯護律師説,當事人當時並非視周圍人群的生命財産于不顧。“他只是想將人炸暈而不是炸死,為此他將爆炸物改為塑膠包裝,以減輕爆炸威力。至於引爆器也是因為手抖而操作失誤。因此,可以判斷其為過失爆炸罪。”
公訴人認為,王海劍作了數月準備,經過十幾次測試,最終將5公斤爆炸裝置擺放在人流量密集的案發地點,造成年齡分別為16歲和20歲的兩條年輕生命逝去,身體被炸得慘不忍睹。
公訴人説,“事發三個月後,我們到過現場,建行網點還未營業,毅然是熙熙攘攘的人群。爆炸點旁邊是關山中學,5點半鐘,剛好學生成群結隊地放學。旁邊還有一家超市,5點半鐘也是生意最好的時候,人來人往不斷。在如此敏感的地段,王海劍製造的爆炸留下深50釐米的大坑。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危害惡劣。建議對其判以死刑,立即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