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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施工時在高樓墜下致死 獲賠80萬

時間:2011-10-28 09:41  來源:中國新聞網

  川籍務工人員蔣某在山西太原市某建築工地打工,施工時不慎墜樓,經搶救無效死亡。記者27日從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獲悉,經調解,工地負責人邵某一次性賠償蔣某家人各項損失801600元人民幣。

  經查,川籍赴並人員蔣某在太原市某建築工地打工。2011年8月28日,在澆注混凝土時,蔣某不慎從21層墜落,經搶救無效死亡。

  小店區司法局委託小店街道調解委員會調解,蔣某親屬與工地負責人邵某達成協定,邵某一次性賠償蔣某家人各項損失801600元,蔣某家人收到上述款項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邵某或其他單位、個人主張權利。同時,在處理事故期間,蔣某家人在太原的一切費用由邵某負責。

  但蔣某家人擔心對方反悔,得不到賠償。隨後,蔣某家人與邵某一起向法院遞交了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申請書,請求確認該份調解協議有效。

  經法院審理查明,該調解協議係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當場製作確認調解協議有效決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依據確認決定書,雙方當事人應按照調解協議約定自覺履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對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頒布實施。《人民調解法》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趙靜 通訊員 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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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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