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中秋佳節,不少公司現在已經開始張羅著給員工發放福利月餅了,“發月餅繳個稅”也再次成為工薪族關注的熱點。9月1日實行新個稅法,起徵點提高至3500元,實施7級超額累進稅率。假如一名員工應納稅所得額為4400元,加上單位發了300元的月餅,稅率將由10%變成20%,這名員工將因此多繳納500元的稅,成為名副其實的“甜蜜的負擔”。
關於“發月餅繳個稅”的規定並非9月1日後的新規,而是延續了過去的規定。一些市民質疑説,月餅既然是福利,應該屬於免稅範疇。
而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也就是説,我們所説的福利月餅,其實並非法律範疇的“福利費”,而是屬於“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此外,國稅總局的相關解釋也註明,員工聚餐費用、紅包、月餅均屬於員工獲得的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應當納入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