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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殘障人士機場登機遭拒(圖)

時間:2010-12-30 08:34   來源:新京報

  

  小皮的父親正在給女兒戴假肢。2007年,小皮出車禍飛蘭州治療,遭拒延誤治療右腿截肢。本報資料圖片 浦峰 攝

  前日,兩名深圳殘疾人士欲搭深航班機從北京飛深圳時,深航一經理以“飛機遇險的時候,殘疾人無法撤離”為由勸其改簽其他航班。經協調,深航拿出一份免責條款,“如果出了事故,深航不承擔責任。”殘疾人簽字後登機。

  昨日,深圳航空公司有關人士表示,旅客在買機票時告知殘疾人身份,乘務組無法提前做準備。公司有規定,完全沒有行走能力的旅客目前不提供乘運服務,但遇特殊情況可溝通。

  換登机證時被勸改簽

  深圳市民劉敬文説,前日中午,他與兩位殘疾人士鄭衛寧、劉海軍前往首都機場深航櫃檯辦理登記手續。

  在櫃檯前,劉敬文被一名工作人員詢問,兩位殘疾人士是否完全無法行走,“鄭衛寧完全不能長時間行走,劉海軍完全沒有行走能力。”

  隨後工作人員稱需要請示。劉敬文隨後得到的答覆是,根據深航規定,一步都不能行走的話,無法搭乘飛機,並勸其改簽其他航班。

  劉敬文遂找到深航值班經理。值班經理了解情況後稱,如出事故,完全無行走能力者無法及時離開客艙。雙方理論無果後,值班經理離開,“我把行李和輪椅扔到櫃檯裏,櫃檯玻璃被砸碎了。”

  簽免責聲明後方登機

  劉敬文説,經協調,深航拿出一份免責條款,“大意是説,如果出了事故,深航不承擔責任。”鄭衛寧和劉海軍簽字後,方乘機離開。

  “我們坐過這麼多次飛機,第一次聽説這種規定。”趙衛寧説。昨日,劉敬文發微博表示,希望深航修改對殘疾人登機的相關規定並道歉。

  深航稱出於安全考慮

  昨日,深航人士表示,根據民航局規定,殘疾人士搭乘飛機應符合航空公司規定。根據深航規定,“他們購票時應該首先聲明自己身體狀況,我們才能做準備工作。”該人士稱,根據深航規定,737機型最多只能乘載2名殘疾旅客,而當事飛機頭等艙已經有1名殘疾旅客。

  該人士説,像鄭衛寧這類具有一定行動能力的殘疾人士,應在乘機前36小時提出申請。“而完全無行走能力的旅客,我們目前保障不了。”該人士説,如果非要搭乘,應簽訂免責條約。

  該人士表示,深航規定不為完全無行走能力的乘客提供服務,“這(規定)結合了我們自身的服務能力,是出於安全考慮的,絕對不是歧視。”

  中國殘聯宣傳部門人員表示,了解情況後方可發表意見。

  聲音

  隨便在網上一搜,殘疾人被的士、飛機拒載的新聞不在少數,但是卻依然不斷發生,就是因為好多殘疾人在權益受到侵害時,很少有人堅持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殘疾人中還需要更多的“桑蘭”,“站出來”才能確保“飛起來”。網友“劉小小寶”

  這是什麼規定?在國外,有的飛機提前在網上選位子的時候還專門標有殘疾人優先呢,為什麼某些規定上不能和國際標準接軌呢?網友“曹嘉晞”

  桑蘭經紀人:登機遇阻太普遍

  桑蘭的經紀人黃健經常搭乘飛機陪同桑蘭參與社會活動,説起各種麻煩,黃健對鄭先生的遭遇感同身受。

  “登機前要求你出示醫療證明,診斷材料,殘疾證,安檢有時候也被攔,殘疾人乘飛機遇阻太普遍了。”黃健説,按照現在國內一些航空公司的規定,購票時就要求提前三天預約特殊服務,黃健認為這樣的規定不靈活。

  桑蘭在部落格中提到,在一些服務較好的航空公司,只要你説需要輪椅,“登機被抱到座位上服務人員把輪椅放到飛機貨倉到達目的地服務人員把輪椅從貨倉第一時間拿到飛機艙門口被抱下飛機坐到自己的輪椅上……”這些程式不需要費太多的話,因為那是有規範的服務標準的。

  案例

  ●2006年1月

  酒泉市某中學初中女學生小皮,在一場車禍中右腳斷裂,需儘快趕到蘭州做手術,在機場被海南航空公司拒載。小皮因延誤而被從右小腿部位截肢。

  ●2008年6月

  演員王姬患先天性智障的兒子在外婆的陪同下搭乘國航航班,從美國洛杉磯飛回北京時,被機組人員以安全為由將兩人逐下飛機。

  ●2009年9月

  德國老婦人Gusche老人在昆明機場辦理登机證時,因其輪椅不能隨身帶上飛機,陪同導遊王紅和包括Gusche老人在內的5名客人被迫滯留機場。

  ●2010年12月

  腿部有些殘疾的10歲女孩樂樂(化名)因沒有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適宜乘機證明,在河南鄭州新鄭國際機場欲搭乘廈門航空的航班被拒。

  法規

  特殊旅客需航空公司同意

  《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成人陪伴兒童、病殘旅客、孕婦、盲人、聾人或犯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承運人(航空公司)規定的條件下經承運人預先同意並在必要時做出安排後方予載運。傳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況可能危及自身或影響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運人不予承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不能乘機的旅客,承運人有權拒絕其乘機,已購客票按自願退票處理。”

  根據《殘疾人航空運輸辦法(試行)》第二章第八條規定,“當承運人因安全等原因拒絕為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提供運輸時,應向其説明拒絕的理由。具備乘機條件的殘疾人要求提供書面解釋的,承運人應在拒絕運輸之後10日內提供。”

  【律師説法】

  “規定有合理性但應人性化”

  “從安全的角度考慮,這個規定有一定的合理性。”昨日,消費者協會律師團邱寶昌律師表示,一些航空公司規定“完全無行為能力者不予乘運”是從安全形度來考慮的,這與各航空公司的人力、運載能力相關。“但在執行時應該更人性化。”邱律師説,如果殘疾人有陪護人,在執行時可以靈活處理,“如果不讓登機,這種處理方式就太生硬了。”作者:劉珍妮 盧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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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許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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