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員工謀職後,填寫員工登記表時將已婚填為未婚,後因懷孕影響工作被解雇。企業要求員工提供婚姻狀況是否屬於就業歧視?“隱婚”是否構成“職場欺瞞”?
職場謀職,如實填寫婚姻現狀,擔心招聘者以此為由拒之門外,隱瞞真相又面臨提供虛假資訊將受到單位處罰,謀職者面對兩難似乎無法選擇。
“職場隱婚”雖然有時也能獲得較好的職位,但它同時也是一把雙刃劍,今天的故事在説明其雙刃效應的同時,也為人們提供了厘清何為就業歧視的法律界限——企業以婚否作為招聘前置條件違法,反之並無不當。
——編輯手記
新聞
時下,“職場隱婚”已成為一些女性謀職的策略和規則,之所以如此,皆緣于一些企業對性別、婚姻狀況採取就業歧視。
女應聘者隱瞞已婚身份和工作經歷獲取了一份工作。不久,企業發現其懷孕,以其提供虛假婚姻資訊和工作經歷為由將其解雇。
那麼,用人單位要求員工提供婚姻狀況是否屬於就業歧視?“職場隱婚”是否構成“職場欺瞞”?企業將其解雇是否合法?
隱瞞婚情
30歲的苗美玉(化名),某重點大學日語專業畢業。2008年6月初,苗美玉從報紙上看到某公司招聘日語翻譯,前去應聘。
2008年6月16日,苗美玉與公司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協商條款第8條以手寫的方式載明:“公司《就業規定》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應聘方承諾在簽訂該合同前已認真閱讀並無異議。”
公司《就業規定》第4條載明:“被錄取員工遞交的相關資料經核實如果與真實情況不符的按公司規定懲處。”
公司《懲罰規定》規定:“員工填寫公司文件時虛報資料、擅自竄改記錄、偽造各類單據、報表等,偽造經歷,或用其他不正當方法受雇,公司可以解僱員工。”合同簽訂後,苗美玉正式進入公司工作。
2008年6月25日,苗美玉應公司的要求填寫員工基本情況登記表時,對“婚姻狀況”一欄如何填寫犯了難。2007年8月28日,苗美玉已登記結婚,但其顧慮如實填寫,公司不會聘任,為了保住工作,她決定將已結婚的事實“隱”下來,在“婚姻狀況”一欄中填寫了“否”;在“個人經歷”一欄中填寫了虛假的工作經歷資訊。
懷孕後被解雇
2008年10月,苗美玉懷孕,因妊娠反應影響工作,公司因其不佳表現,接連向她發出6份警告書,但苗美玉認為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單位不能將已懷孕的她除名,故未向公司作出任何解釋。
公司認為,一直表現不錯的苗美玉突然工作不佳定有原因,便著手調查其中緣由,發現苗美玉已婚、懷孕的事實。
2008年11月17日,公司對苗美玉作出了第7份和第8份處罰決定:苗美玉進入公司工作時填寫虛假婚姻狀況及個人履歷,依據企業《懲罰規定》和《就業規定》,決定解雇苗美玉;苗美玉自2008年10月25日以來,受到公司4次以上警告,屬於企業《就業規定》中的嚴重行為,給予苗美玉解雇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