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在8個煤礦打過工,可如今這些煤礦要麼換了名稱,要麼已不復存在——
“如果他真的屬於我名下的員工,該賠多少我都認!”6月28日,四川省渠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當地礦工肖化忠狀告煤礦老闆要求工傷賠償一案。記者在法庭上見到,作為被告的渠縣大發煤業有限公司老總廖興安,以肖化忠從未在他現在的公司上過一天班為由,拒絕了對方提出的253053元各項經濟賠償的要求,並當庭拒絕調解。
肖化忠聘請的代理人表示,儘管肖化忠與2009年才成立的大發煤業無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但廖興安曾是肖化忠在工農煤礦打過工的礦主。因此,即使敗訴,也將重新起訴現已變換名稱的工農煤礦。
據悉,下井挖煤29年的肖化忠,在2002年前曾先後在8個煤礦打過工。然而時至今天,這些煤礦經過改制和整頓,要麼已更換了“主人”,要麼已不復存在。這給目前已被查出是塵肺病Ⅲ期患者的肖化忠,最終該找誰來付自己的傷殘賠償款留下了難題。
索賠起訴難以找到“主”
今年62歲的肖化忠,是渠縣龍潭鄉龍潭村農民。從1973年至2003年11月,他先後在渠縣原埔子溝煤礦、九道拐煤礦、石碾煤礦、東方村石馬煤礦、工農煤礦,以及開江縣翰田壩等煤礦務工。
據肖化忠介紹,2002年冬天,他感覺身體不舒服,在當地檢查時得知已患上了塵肺病。
2007年4月12日,肖化忠到成都檢查,經四川大學華西職業病醫院診斷為煤工塵肺Ⅲ期。他向達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了仲裁申請,要求他打過3年工、承包人為廖興安的石碾煤礦給予傷殘賠償。
但這一訴求隨即被達州市勞動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其理由是該煤礦礦主已變更。之後,肖又先後向渠縣和達州市兩級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其與工農煤礦之間的勞動關係,並申請得到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但依然被兩級法院以其“是在長期所從事的工作中形成的職業病”為由駁回,兩級法院均認為肖“首先應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可、勞動能力鑒定,其次再申請勞動仲裁,依法獲得工傷保險待遇賠償”。
記者從渠縣勞保局答覆肖化忠的信函中見到此“答覆”:該局經調查證實,“你于1996年至1999年1月在石碾煤礦工作,當廖興安將該煤礦轉讓給楊安全後,你在楊安全處工作一天,又被廖興安聘到渠縣工農煤礦工作至2001年6月。2001年7月你被開江縣漢田壩煤礦郭召全聘用,2003年回到村上任村長。”該局在公函中還表示:“鋻於你離開石碾煤礦、工農煤礦時間較長,建議你按《工傷保險條例》和相關法定程式,首先向渠縣或開江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其明確勞動關係後,再申請工傷認定。”
同年底,達州市總工會經參與對肖化忠的勞動關係事實調查後證實道:“肖化忠在石碾煤礦挖煤屬實”,只是“他挖煤時的承包人目前不能確定”;“在工農煤礦挖煤屬實,時間為4月至12月。”而當時曾當過肖的礦主的廖興安本人,就肖患職業病賠償問題願意通過司法程式解決。
在6月28日開庭審理此案時,廖興安承認肖化忠在他管理的煤礦幹過,但只是做管理,沒有下過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