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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男生酒店自殺 死前短信稱“心理有問題”

時間:2010-01-03 14:38   來源:新京報

  吉利大學大二學生劉文強死了。2009年12月24日晚,他和姐姐吃完飯後獨自住進某酒店。12月29日,被發現死在房內,滿室鮮血。崇文警方表示,已排除他殺可能,具體死因還需進一步調查。

  平安夜“狂歡”後失蹤

  劉文強的三姐劉文君也在該校就讀。24日晚,姐弟兩人和幾個同學在新街口吃飯後去王府井逛街。劉文君回憶,因臉上長痘,從不吃燒烤的劉文強當日拼命吃燒烤;看到很貴的冰淇淋,他毫不猶豫地掏錢給姐姐買下。“那天他花錢毫不在意,很反常。”對於三姐的疑惑,劉文強説“我想好好玩一下。”當晚10時30分,姐弟倆分開。劉文強未向三姐透露他的下一個去處。

  12月25日下午近5時,劉文強給同寢室的好朋友陳某發了長達千字的短信,短信內容顯示,其24日晚去了迪吧,喝了很多酒,並稱“你就當施捨給我2400元錢讓我解脫吧,奢望你能原諒我……”

  酒店房間內自殺“解脫”

  12月24日,劉文強持身份證入住崇文區一家酒店,398元/天的套房。據酒店大堂經理劉先生介紹,該房間大多時間都亮著勿擾燈,除服務員進去收拾過幾次房間外,再沒有其他人進出。27日,他曾在酒店餐廳用餐,然後偶爾外出。

  29日下午,他的房間欠費,服務員發現房間反鎖,撥打房間電話和房客手機都無人接聽。“我們感覺不對,喊了酒店工程部同事撬門,遍地血跡,房客死在床邊的旮旯裏。”

  劉文強家屬稱,其死前喝了很多烈酒,可能因買不到安眠藥,他買了很多感冒藥作為替代品,還買了三四把刀。“他用刀往頸部、腹部、身體其他部位捅了很多刀,還在沙發上寫下‘我終於解脫了’,沙發被捅了20多個洞。”

  “一切像是計劃好的”

  “現在都不清楚他到底死於哪天。”劉文君説。昨日,劉文強的父親劉良光回憶,兒子12月24日曾給他發短信,希望能提前寄生活費。

  從陳某收到短信開始,劉文君就通報了劉文強的班主任,還有遠在福建的父母。12月28日,劉文強父母抵京,12月30日得到警方通知:劉文強自殺身亡。警方提供的照片劉文君看了四張,其中有兩張是劉文強最後留在房間裏的遺言。在家人看來,他對自殺已經提前計劃好了。

  探因

  自殺前稱自己“心理有問題”

  劉文強的家屬一直想不明白他為何自殺。劉文君説,弟弟在家雖然不怎麼説話,在學校卻是一個開朗的學生。

  劉文強的班主任楊老師回憶,儘管成績一般,但劉文強平日挺活躍,經常打籃球。除了比較注重穿著打扮,和其他同學沒有太大區別。“我聽宿舍同學説,他有時晚上會躺在床上沉默思考。”

  劉文強的好朋友陳某説,宿舍裏有5個人,自己、劉文強還有“米爾”常在一起玩,聊的也都是生活瑣事,絲毫沒發現劉文強有什麼異常,“否則就能及時阻止他幹傻事了,應該是糾結于家裏的事,加上心理沒及時轉過彎來。”

  在發給朋友的最後短信中,劉文強坦言自己“心理有問題”,如自己一味追求時尚;總抱怨家裏為什麼生四個,他很不甘心……

  短信節選

  發千字短信與好友“話別”

  砰砰(對好友陳某的稱呼),原來我心理很有問題。一味地追求時尚,來到大學發生了很多事,讓我知道自己的渺小。

  我總是抱怨家裏為什麼生四個,所有的東西都要分成四份,我很不甘心。那天,你取錢我看到了,可笑的是我第一個念頭居然是有錢坐車去華山了……好悲哀,我果然只是個悲劇啊!本來想陪你們一起過最後的平安夜,可時間不允許,我只有用你的錢找家酒店,然後一把刀……昨晚我去迪吧了,喝了好多……我故意把自己逼上絕路,以後都不用活的那麼累了,真覺得自己活得沒意義,回想起來,沒做過一件令家人開心的事,不過家有三女,應該能服侍好爸媽的。

  砰砰,你就當施捨給我2400元讓我解脫吧,奢望你能原諒……

  追責

  學生家長:學校未及時尋找孩子

  吉利大學商學院表示學校沒有不作為,願意承擔喪葬費等

  劉文強的父親劉良光説,從兒子發出短信開始,一家人就在四處尋找他,但校方領導從未主動給家長打過電話告知,家長趕來北京也無人來接。

  警方稱報人口失蹤要在48小時以後才立案,但校方領導沒有嘗試和警方交涉,爭取時間搜尋酒店的登記入住情況。“學校沒有採取及時的措施尋找孩子,現在什麼都晚了,學校應當承擔責任,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具體金額還説不準。”劉良光説。

  昨日,吉利大學商學院表示,該校班主任也住在學生宿舍,學校設有心理諮詢中心,但劉文強平時沒有異常的行為表現。學校沒有不作為,事發後也有督促警察搜尋酒店登記入住情況。喪葬費、家長來京的車旅費等學校願意承擔。“孩子發展到今天,誰都或多或少有責任,我們還是在積極和家屬協商。如果協商失敗,希望家屬走司法途徑。”

  北京昌久律師事務所律師呂峰認為,劉文強已經成年,且大學是非義務教育,因此學校的義務應該是合理注意,即確保教學場所和設施的安全,而對學生的一些民事行為不應過多干涉,但有幾種情況學校需要擔責,一種是證實學生的自殺與學校有關,另一種是有充足證據證明學生曾向校方求助,但校方未在職責範圍內及時引導和救助。

編輯:張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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