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 | 時政 | 本網快訊 | 兩岸 | 國際 | 港澳僑 | 熱點新聞 | 大陸縱覽 | 社會 | 財經 | 教育 | 軍事 | 科技 | 傳媒 | 奇聞趣事 | 新聞發佈會 | 新聞人物

重慶:消費場所“店堂公告”不能免責

時間:2009-03-12 09:31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重慶3月11日電(記者郭立)消費者到餐館、酒樓消費時,消費場所有管護其交通工具的義務,而且這一義務並不能因消費場所張貼“店堂公告”之類的標牌而免除。重慶永川區一起案例近日經法院終審判決,餐館賠付消費者3580元。

  位於重慶市永川區城南路某魚府係李某私人開設。2007年11月22日晚,呂某與其朋友張某等8人分別騎乘4輛摩托車到魚府就餐時,將4輛摩托車停放在魚府樓下的通道。當晚8時許,呂某用餐後發現停放的摩托車丟失,價值為3717.95元。

  呂某要求李某賠償未果後,遂向派出所報案,調解亦未果,呂某訴至法院。經查明,李某在進入魚府上樓梯的轉角及其店門左側的外墻均張貼了友情提示性的告示,內容為“本魚府無專業人員看管摩托車、自行車,若有遺失,後果自負。”

  法院調查認為,呂某在李某開辦的魚府就餐並將摩托車停放在通道內,雙方形成了消費合同關係。魚府在為消費者提供服務時,有義務對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産安全提供保障,故李某對在魚府消費的呂某停放在其通道內的摩托車負有代為管護的義務。由於李某未盡到管護義務,造成呂某在消費過程中發生摩托車丟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該民事賠償責任也不因其張貼了友情提示性的告示而予以免除。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終審判決。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李軍表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所以,此案中魚府是負有管護客人財物義務的。

  重慶市工商局合同處副處長唐川説,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目前,重慶工商部門正在蒐集“店堂公告”之類的不合理現象,以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點擊更多新聞進入新聞中心 臺灣新聞 兩岸新聞

編輯:王曉燕

相關新聞

圖片

本網快訊

熱點新聞

奇聞趣事

兩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