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上海4月3日電(記者劉丹)利用在電腦公司負責網路遊戲維護的職務之便,私自複製軟體生産遊戲道具賣給玩家並從中牟利。日前,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依法判處高仕林有期徒刑九個月,罰金人民幣5000元。
高仕林2005年應聘至上海市一家數位科技公司,專門從事網路遊戲的維護工作。當時,這家公司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審核批准,獲得了韓國《墨香》遊戲軟體在大陸的經營權,並在大陸正式運營。2007年間,高仕林利用在電腦公司負責網路遊戲運作和維護的便利條件,將維護該遊戲的軟體複製安裝至自己的電腦中,並運作此軟體,擅自生産該遊戲道具,然後將其出售給遊戲玩家,非法獲利人民幣4萬餘元。
長寧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高仕林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其電腦軟體及複製銷售遊戲道具作品,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依法應予懲處。鋻於高仕林到案後態度較好,自願認罪,且在親友協助下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4萬餘元,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影作品、電腦軟體及其他作品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