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撬開防盜網,進入業主家行竊,兩家業主為此狀告物管未盡安全保衛責任。南岸區法院在本月中旬一審判決,認定物管對業主家的財産沒有保管責任和義務。
據悉,這是10月1日新《物業管理條例》實施以來的我市首個判例。
小偷淩晨連偷兩戶
法院介紹,案發小區位於南岸區南坪東路,兩家業主分別住在同一單元的二樓和三樓。7月12日淩晨,小偷撬開兩家廚房窗外的防盜網,然後入室行竊。直到天亮,業主發現被盜。
他們認為,家中被盜是因為小區物管沒有履行好職責,沒有盡到安全保衛義務,為此起訴。
物管辯稱自己無責
物管公司在法庭上辯稱,物管公司只是一個協助保障小區安全的機構,真正保證小區安全的應是公安機關。根據他們的巡邏記錄,他們每天都安排了保安巡邏,已經盡到了安全管理職責。業主家被盜時,家中都有人,是業主自己沒有盡到看家護院的義務,其損失應由小偷承擔。
法院駁回業主起訴
法院認為,根據10月1日施行的新《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是物管企業從事對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並未賦予物管公司履行對小區業主人身及財産安全保障的責任,而且物管合同也未約定物管要對業主家裏的財産負有保管義務。
對於物管合同約定的“保障住宅樓院安全、24小時保安服務”條款,法院認為應該理解為小區內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小區內突發事件的及時處理和保護。物管公司在小區配備了保安人員、設置了保安器材、提供了保安服務,即可視為對業主財産盡到了防範義務。而業主卻未提供“保安未定時巡邏、監控器不起作用”等證據。
為此,法院判決駁回兩業主的索賠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