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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同步錄音錄影:12小時時限如何執行成大考驗

時間:2007-11-21 10:48   來源:法制日報

  浙江金華。

  一名警長因涉嫌刑訊逼供,被傳到市檢察院反瀆職局接受辦案檢察官的訊問調查。

  走進訊問室,看到室頂裝置的監控鏡頭,這名警長對辦案檢察官苦笑著感慨道:“如果當時我們在審訊時也有監控錄影,估計我不會走到這一步!”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振川介紹,截至今年8月,全國已有2829個檢察院在辦理34973件職務犯罪案件時實行了訊問同步錄音錄影。

  自從2005年12月最高檢印發《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影的規定(試行)》、2006年12月印發《人民檢察院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影技術工作流程(試行)》和《人民檢察院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影系統建設技術規範(試行)》以來,這項旨在通過客觀記錄和再現訊問全部過程,加強對辦案人員訊問活動的監督,規範執法行為,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的做法,在一些省區試行得如何?推行這一制度後,對檢察業務有何幫助?各地檢察機關又有什麼樣的心得體會呢?

  兩大減少

  翻供和誣陷辦案檢察官的少了

  上海市某集團下屬有限公司總經理楊某因涉嫌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鉅額財物,進入檢察機關偵查人員的視野。

  審訊之初,楊某強烈抗拒寶山區檢察院辦案人員的訊問,直到檢察官向他出示已經掌握的部分書證後,楊某才吞吞吐吐地交代了收受4000美元的事實。然而在被刑事拘留的第二天,他又全部否定了自己先前的供述。

  辦案檢察官告訴楊某,他的每一句供述不僅有書面記錄,更有客觀真實的同步影像資料佐證,不要心懷僥倖進行抵賴。隨著訊問的深入和更多犯罪事實被揭出,楊某又説先前的筆錄內容不是他本人的真實意思,是辦案檢察官自説自錄的,還説辦案檢察官曾指供、誘供。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楊某試圖翻供,但法庭確認了檢察機關當庭提供的全程同步錄音錄影,其中客觀記錄了楊某屢供屢翻的全過程。最終,楊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雲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二庭原副庭長趙德明,在審理一起販賣毒品案中私自會見涉案被告人的親屬,先後收受鉅額財物,致使該案被告人一審被判無罪。事發後,玉溪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對趙德明刑事拘留、逮捕。

  在法庭上,趙德明全盤推翻自己在檢察機關偵查階段所做的有罪供述,同時指控辦案檢察官刑訊逼供、誘供。公訴檢察官及時將傳訊趙德明的全程錄音錄影資料提供給法庭,並對案件主要證據運用多媒體示證系統當庭質證,錄音錄影資料直觀真實地再現了趙德明自進入訊問室伊始至訊問結束在筆錄上簽字按手印的全過程,其供述內容、神態、表情、語氣以及訊問辦案人員的言行和同步筆錄,清楚無誤,趙德明的謊言和狡辯不攻自破。法院據此駁回其對檢察機關的指控,依法判處趙德明有罪。

  “以往查辦的瀆職侵權案件起訴至法院審理時,被告人翻供現象比較普遍。明明已經簽字畫押的口供,一到法庭就出爾反爾,不僅增大了檢察機關的辦案成本,還極大地拖延了追訴犯罪的進程。”黑龍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士説,自去年4月全面推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影制度以來,該院查辦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有罪判決率明顯提高。今年1月至9月,查辦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有罪判決率達到100%。

  積極影響

  全程同步錄音錄影令工作更規範

  按照最高檢的要求,訊問同步錄音錄影要做到“全面、全部、全程”。簡簡單單6個字的要求,各地檢察機關實現起來可謂“費盡心機”。

  為確保錄音錄影客觀真實、圖像高清晰、音質高保真以及系統音視頻的穩定性,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在訊問室安裝了刻錄機、監視器、溫濕度和字符顯示屏;為確保數據的安全性,不少單位採用了多級備份機制;由於同步錄音錄影對環境要求較為苛刻,為提高整個環境的人性化因素,訊問室在裝潢設計時重視安全、照明、音效、溫濕度、通風等指標。

  此外,該局還要求審訊前明確告知犯罪嫌疑人進行錄音錄影以及錄音錄影的用途,並將告知情況記入筆錄;對於應當出示告知的法律事項以及犯罪嫌疑人對筆錄材料的閱讀、簽名、按手印等,都要真實地反映在音像資料中,經由訊問人、被訊問人、錄製人當場核實簽名後封存。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影技術工作流程(試行)》的規定,江蘇省檢察機關對訊問犯罪嫌疑人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影時,就畫面、圖像因停電、攝錄影設備出故障等原因中斷拍攝等方面作出了詳細的技術規定,對訊問人員、錄製人員的儀錶、紀律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偵查人員著檢察制服,做到儀錶整潔、舉止嚴肅、端莊、文明。

  兩個延伸

  案件辦理自始至終置於監控中

  湖北荊州。

  被法警押上法庭時,河南省交通廳原廳長石發亮心情複雜。

  時間定格在2005年12月21日,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公訴檢察官在法庭上花費近三十分鐘時間才讀完多達十余頁的起訴書,指控其涉嫌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法庭審理查明:石發亮在任河南省交通廳副廳長、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插手高速公路招投標,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多次單獨或夥同其妻非法收受賄賂折合人民幣1900余萬元。

  在最後陳述階段,58歲的石發亮失聲痛哭,聲稱辜負了黨多年來對自己的培養。在庭審中,法院還因石發亮心臟病發而暫時休庭。

  值得一提的是,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在辦理這起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交辦的重大案件時,對偵查行為的全過程進行了同步錄音錄影,包括採取強制措施、押解、訊問,以及詢問重要證人的過程,甚至包括了為其治病的全過程。

  在總結推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影的經驗時,湖北省人民檢察院進行了這樣的歸納:

  為確保證據來源合法性並有效固定證據,將訊問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影的做法“向前”延伸,要求偵查人員在接觸被調查對象時就實行同步錄音錄影,將初查中的調查詢問也置於監控之中,防止辦案人員在立案之前對被調查對象變相體罰以及出現不文明辦案、粗暴執法等情況,有效規範幹警執法行為。

  結合實際需要,對一些重大案件、特定對象、關鍵證人等將錄音錄影的做法“向後”延伸,使錄音錄影資料能夠全面反映偵查辦案的全過程……

  2006年8月3日,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石發亮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産。石發亮當庭表示不上訴。

  一大考驗

  “12小時”時限如何嚴格執行

  在採訪中,不少一線檢察官對記者説,全程同步錄音錄影在規範檢察工作的同時,也不得不直面一大考驗,那就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不得超過12小時,這一規定必須得到嚴格執行。

  在鏡頭全程真實記錄下,“12小時時限”要求的嚴肅性使得檢察機關的偵查人員不得不面臨這樣的擔憂:

  如果在12小時內不能弄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傳喚、訊問時限超過12小時,全程同步錄音錄影無疑將成為檢察機關違法辦案的“鐵證”。從這一角度説,這是一把雙刃劍。

  如何在12小時內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依法、文明的前提下提升“智慧辦案”能力,需要檢察機關對審訊技巧、策略以及因人而異制定針對性強的訊問步驟,進行戰前的精心研析。

  江蘇全省檢察機關的反貪部門,在實行全程錄音錄影時,一旦訊問、詢問持續時間達到十一個半小時,技術系統根據設定的時限會自動發出提醒警告。

  據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有關人士透露,該局一起重大系列案件的全程同步錄音錄影資料,光碟製作多達1500余張。

  在推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影制度的進程中,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制定了細緻的規範:

  從犯罪嫌疑人被帶至訊問場地接受訊問伊始,至終止訊問被帶離訊問場地為止,音像資料必須不間斷地全面固定犯罪嫌疑人完整持續的供述和辯解過程,固定權利義務告知、有無回避申請、出示證據、辨認照片實物等訊問過程的每一個細節,不得遺漏。

  每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對訊問的全過程實施不間斷的錄音錄影,不能任意選擇取捨。音像資料要全程反映犯罪嫌疑人、訊問人員及訊問場景、時鐘、溫濕度圖像。

  錄製人員要與訊問人員相分離。堅持錄製工作由技術部門派人完成,音像資料錄製完成後當場封存並由訊問人員、錄製人員、犯罪嫌疑人在封口處簽名按手印……

  “在實踐中我們發現,堅持做到詳盡準備訊問方案、紮實掌控證據資訊、嚴格規範審訊語言、精兵強將上陣訊問,對順利推行全程錄音錄影會有很大幫助。”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士對記者説。

  記者 杜萌

編輯:楊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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