趕飛機的乘客丟了電腦包,的哥開車給送了回去。面對失主的酬謝,的哥猶豫了。“這錢是收,還是不收?”“這錢我收了,會不會被説成是敲詐呢?”昨天,五星級的哥、杭州一運計程車公司的林根華師傅,給記者講了這麼一件讓他比較煩惱的事。
根據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那麼,林師傅這樣的煩惱,是否可以因此而化解了呢?
還電腦破費67元沒要一分酬金
林根華的車牌號為浙A T1577。11月3日中午,林師傅把兩位客人送到蕭山機場。回杭的高速公路上,林師傅接到一位孔先生的電話。原來,孔先生是剛才的一位客人,雖拿了後備廂裏的行李,卻忘了拿車後排的電腦包。幸好當時要了發票,很快找到林師傅。
由於兩位客人要趕下午1點半的飛機,林師傅二話沒説,立即找到最近的口子下高速掉頭,下午1點03分趕到機場,把電腦包交到失主手裏。僅這一趟,費用已達67元。
孔先生掏出錢包準備酬謝時,林師傅卻犯了難。“你説這錢該收不該收?該收多少?如果對方只想付二三十元錢,而我直接讓他付車費,人家會不會覺得我故意繞路了?”
顧慮之下,林師傅索性一分錢也沒收。“反正客人當時也挺感動的,索性讓他感動到底,至少人家對杭州的哥有了個好印象。相反,假如人家不心甘情願地付這筆車費,那味道就差了。”
索要車費被投訴“敲詐”
林師傅還道出不要酬金的另一個原因:不知該收多少,害怕被投訴。
有這樣一件事,被杭州很多司機挂在口頭:今年7月,夜班司機高師傅下班回家後,發現客人忘在車後排的一隻手機。剛躺下,對方來電稱,要高師傅把手機給他送回。高師傅想,人家丟了東西肯定挺急的,便打的趕到約好的地方,花了23元錢。
把包還給失主時,高師傅開口要50元錢,以報銷來回的打的費。但失主不但沒給,反而來了這麼一句:“你來時可以打的,回去不能坐公交車嗎?”把高師傅的心堵得緊緊的。接下來,失主竟投訴到96520,稱高師傅還手機時,“敲詐自己200元錢”。
雖然,雙方在錢的數目上都沒辦法證明自己的話是真的,事後不了了之,但這事給林師傅的印象卻非常深。“現在《物權法》已正式實施,按此,我可以向乘客索要必要的車費、保管費之類,但沒具體説可要多少。萬一人家認為我有什麼私心,反而把我投訴了,我這好事白做不説,還要惹一身的騷。”
沒想到杭州的哥不敢收酬金
昨天下午,記者與遠在北京的失主孔先生取得了聯繫。
孔先生説,他知道來趟機場要不少車費,而自己丟的又是筆記型電腦。所以,本想拿出兩三百元錢好好答謝,沒想到林師傅沒要,自己特別感激。“我以前在計程車上丟過好幾回東西,從來沒有找回來過。這次杭州的計程車司機給我的印象非常好。不過我沒想到,林師傅當時還有顧慮。”
不願意付酬金的不在少數
“要是大家都像孔先生這樣就好了,但有時,我們示意對方留個一二十元的路費,對方都不願意,也難怪司機會有這樣的顧慮了。”杭州三運計程車公司辦公室負責人宋勇放説。
宋勇放告訴記者,的哥拾到東西後,一般會交到計程車公司或96520。失主可直接到計程車公司領取。
“失主拿走東西時,我們可能會説,人家司機是特意送過來的。意思是希望這些失主能給一些經濟補償,畢竟跑一趟公司,至少要耽誤一腳生意吧。但就是這一二十元錢的事,有些失主還是不願給,還説什麼‘東西本來就是自己的,憑什麼要給這個錢’。”宋勇放表示,遇到這樣的問題,公司一般不會強求。
做好事應該講究方法
杭州96520投訴中心的丁主任認為,計程車司機做好事應該講究方法。
“我們主張司機送到所在公司或我們這裡,由我們與乘客取得聯繫,讓對方自己來取。報酬方面,我們也會作些暗示,但不強求。除了一部分人外,大多數乘客還是樂意付些錢的。而像那位林師傅,可先打電話給96520或公司,由他們跟失主溝通。這樣既做了好事,又避免了自己的損失。”
撿到東西應先及時通知失主
將失物交還失主,到底能不能要報酬?要的話,該要多少?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厲健認為,揀到東西是否能要報酬的問題,是個社會問題。此次將“拾得遺失物”制度明確寫入今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權法》,被法律界視為一大進步。雖仍沒具體標準,但已有了這樣明確的規定:“在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如誤工費、交通費等”。
“有一點應特別注意:法律規定拾得者只有及時通知失主的法定義務,並沒將失物送還失主的義務。失物本身應交到公安機關等部門,待失主前往認領。”厲健認為,計程車司機揀到東西後,最好的方法是送到所在公司或96520,而不是親自送回。
“這樣做,好處有兩個,一是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煩,二是可通過第三者,避免索要報酬的尷尬。不僅僅是計程車司機,很多人都會有怎麼收酬金的困惑,要麼不好開口,要麼不知該要多少。交到第三者手中,這些問題都可由第三者代為開口解決。”厲健分析道。
另外,厲健指出,《物權法》在規定拾得者有權獲得報酬的同時,也規定了拾得者必須履行“保管失物”義務,即在通知失主到失物被領走的這段時間裏,拾得者或有關部門應當妥善保管失物,對失物的“損毀滅失”要承擔賠償責任。
失主有履行承諾的義務
“有時揀了個手機,對方説給我300元。送過去後,對方又覺得東西是他自己的,只願意給我100元。遇到這樣的情況,怎麼辦?”林師傅問。
按《物權法》的規定,失主在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也就是説,當時承諾給人家多少,應及時兌現。”厲健告訴記者,雙方在協調溝通時應儘量對失主作出的承諾作個“證據保存”。有公開承諾的自然最好,如果只是口頭溝通,應利用手機、電話的錄音功能,或者短消息功能,將其承諾的事實“記錄”下來,以免失主反悔時維護自己的權益。
失物不還要受法律懲罰
“要是司機替我把手機送回來,我願意付2000元酬謝他。”昨天,丟了一箱價值兩萬元手機的楊先生,誠懇地對記者説。
11月6日中午12點半左右,楊先生帶著一箱價值兩萬元的手機,從文暉路蘇寧電器門口打的,到中山北路知味觀下車後,將一箱新手機丟在車上。他只記得那是一輛綠色現代計程車(車牌最後兩位為“55”),因沒發票,楊先生只能期待司機儘快聯繫自己。
“按《物權法》規定,對於惡意侵佔失物的拾得者,被發現後,是沒有權利要求保管費和路費以及其他酬勞的。如果情節嚴重,則構成犯罪,將被追究法律責任。”厲健告訴記者,按我省規定,財物達一萬元,便可認定為“情節嚴重”。
拾金補償不是漫天要價
很多人認為,“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不應該講究報酬。對於這種説法,厲健認為,給拾得人一定的物質報酬,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因為這樣做,等於在“拾金不昧”和“拾金而昧”之間,找到了一個平衡點,可起到鼓勵拾金不昧、減少非法隱匿的作用。雖然這種“拾金不昧”不如原來純粹,但有更多失主的財物失而復得,總比有更多的拾得人因得不到物質回報而隱匿他人財物要好。
法律,只能以道德底線作為規定的依據,不應提出過高的道德要求,否則會抬高守法的成本和效率。《物權法》將“拾得遺失物”制度予以明確,既可以督促“拾金不昧”,又可鼓勵人們“拾金並拾而不昧”,以減少物的浪費和“拾金而昧”的違法行為。當然,補償不是漫天要價。畢竟,“拾金不昧”不是為了錢。
在其他國家,早已對於拾得者的酬勞有更明確的規定。例如,日本法律規定,接受物品返還的人,應向拾得者給予不少於物品價格5%的酬金,不高於20%的酬金;德國民法典規定,在遺失物價值不低於100馬克時,有權獲得報酬。
● 《物權法》相關條款
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發佈招領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